为推动创业促就业,8类深圳户籍人员创业将可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首次创业个人贷款金额提高至1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可贷50万。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披露了我市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有关政策的细节。
首次创业个人贷款额提至10万
今年8月,我市出台了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承诺在近期内制定《深圳市创业失败保障办法》等13个配套办法。此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配套文件之一。
《通知》根据我市目前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贴息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定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但展期不贴息。
建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
我市还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我市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而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会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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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扩大了个人贷款对象范围,规定凡是具有深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毕业2年以内的技校毕业生
4.农转居失业人员
5.归国留学人员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随军家属
8.残疾人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所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
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需提供担保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及时出具担保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