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善待中小股东民营企业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有哪些新意,对未来中国经济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报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参与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工作的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新公司成立门槛大幅降低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最大的特色就是鼓励投资、兴业。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突破了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界限,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刘俊海解析,旧《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缺陷显而易见:以往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其次,注册资本一次缴足也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况且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的不同产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因此,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意义重大。

    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下调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刘俊海强调,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过高,造成投资者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望而却步,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新《公司法》中,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新《公司法》还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在诸多的出资形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这就废除了旧《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 20%的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

    此外,新《公司法》中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究于以前没有承认民间性质的一人公司,刘俊海解释,这主要基于社团性公司的长期迷恋。但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不允许成立一人公司造成了大量名义股东侵权、夺权实际股东的事情,没有预留对名义股东的道德风险防范的制度空间。

    对国有、民营公司一视同仁

    “中小股东最高兴看到的就是,新《公司法》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投资制度歧视一扫而光。”刘俊海认为。旧《公司法》具有“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政治烙印,即不惜一切手段为国有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谈及此,刘俊海直言不讳:“正因为这样的历史原因,我们现在才会面临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一股独霸’问题。”

    他举例,旧《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虽然募集设立的结果是吸收了许多公众股东,但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以至形成今天一股独大的局面。倘若时光倒流,该条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具备5名发起人,那么在上市公司胎动之时就可以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化,从而避免今天的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公司治理疑难杂症。

    又如,旧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要“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但涉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这显然是上市条件的不平等。上述计划经济的烙印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对非国有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令人欣慰的是,新《公司法》将其全部删除掉了。此外,新《公司法》规定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向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Page]

    善用市场智慧 鼓励公司自治

    “只有亲自穿鞋,才会知道鞋的松紧程度”。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

    刘俊海指出,旧《公司法》是一种管制型的立法。而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例如,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许多公司面临着营利前景甚好的投资项目忘而兴叹。不少商人对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比例的立法理由及其妥当性表示疑问。而且不少铤而走险的公司违反该规定而开展转投资活动,但公司登记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必要的信息,致使这些公司仍能顺利通过年检。为了鼓励冷暖自知的公司大胆开展投资活动,新《公司法》则彻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

    再如,旧《公司法》硬性要求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配股利立法态度毫无变通余地。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公司章程中一人一票的股东会表决方式、股东自愿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合法性亦存在不同认识,严重破坏了股东的投资预期和契约自由精神。新《公司法》认为将上述规定由强制规范转为倡导性规范。此外,为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新《公司法》还废除了法定公益金制度。

    中小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

    就股东自益权而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根据旧《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又易造假,股东查阅上述文件并无实益。而对股东最有意义的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则无法查阅。为此,新《公司法》的规定意义重大。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善待中小股东民营企业
    另外,新《公司法》中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累积投票权、诉讼提起权。“这是用“四两拨千斤”的权利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刘俊海总结。

    他认为,新《公司法》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由于控制股东多能自我保护,强化股东权保护的重心乃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尤其是闭锁性公司中的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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