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广播电台免费使用、播放录音制品的时代行将结束。1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按照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每分钟要支付0.30元;而电视台的付费标准是每分钟1.50元,《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这个标准会提升到每分钟2元。 从1994年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到2001年为了加入WTO而推出新版《著作权法》,再到上述出台的《办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又向前迈了“一小步”。 一位音乐圈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收费,电视台可以不使用你的作品,有很多人宁可不要钱也愿意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其作品,因为这是提高他们知名度的一条捷径。在这样一个不对等的背景下,让电视台支付费用,恐怕很难做到。 音乐信息中心所长朱根全认为,虽然《办法》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著作权协会要到2011年才能真正收到钱,但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事实上,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从上世纪90年代已出台相应规则,只是在具体操作时违背这一制度,因而形同虚设。

某音像出版社退休的老社长马先生告诉《数字商业时代》记者,音乐著作权协会虽然在1994年成立,基于版权法来进行收费工作,但因版权法并不完善,所以在收取版税方面非常困难。而且大量使用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台,原因是在2001年版的《版权法》中,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这对著作人完全是不公平的。 “2001年为了加入WTO,对当时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明确广播电视台可以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使用音像制品,但是要为此支付费用——版税。但这一规则在2009年之前都形同虚设,因为根本就没有广播电视台就使用音乐版权支付的费用给出具体的数字。所以这8年,虽然有规则却无人执行。”马先生如是说。 现行的艺人制度及媒体平台,也为电视台、广播电台免费使用录音制品提供了空间。以艺人公司为例,为推出新人,总希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产出,更希望借助有影响力的电视台进行传播。从这个角度考虑,即使不支付任何费用,艺人公司也心甘情愿。退一步说,即使艺人公司和电视台因播放费用诉诸法律,就一定能成为赢家吗? 从制度本身来看,中国市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上升到了新的高度。虽然标准和美、日相比要低很多,但中国市场基数大,即使按照这一标准收费,也相当可观。 “现在的收费标准,还不到美国、日本的1%,所以我认为还未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没有办法真正估算一天当中到底播放了什么人的作品,一共播放了多长的时间,这是最大的问题。”朱根全说。 可以借鉴的是,美国或者日本的版权协会与广播电视台之间的硬性联系是数据库——数字化数据库,形同电脑,储存着版权协会登记的全部音像作品。而对广播的要求是需要他们有数字广播,对电视台的要求则是连接到音乐数字化数据库,这样不需要全天候紧盯,只需要数据库计算每天的播放时间,提供播放的内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