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真相:太子奶经销商过度维权引祸端
因经销商拒卖过期产品,引起厂家不满,厂家停止供货;经销商为索赔损失,称如果不给这笔钱,就将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厂家随即报警。后经销商被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为名羁押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经的百万家财也损耗殆尽。2009年9月1日,经销商被宣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10万元。 在重庆市巫山县城经营小生意的经销商范永安,就经历了这离奇的一幕。 案发 范永安今年53岁,到重庆市巫山县城做生意以前,是巫山县巫峡镇圣泉村的党支部书记。1998年,看中巫山老县城搬迁、新县城新建的大好时机,诚实守信的他来到县城做起了建材生意,每年的纯利润在20万元左右。到2003年,范永安已经在县城购置了4个门面,新开了1家旅馆,个人资产已破百万元。 随着新县城的逐步建成,建材生意已经大不如从前好做了。2004年,范永安开始转行做副食品生意。这一年3月,他看到湖南株洲的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公司”)招募经销商的广告,经过洽谈,与其签订了太子奶在巫山、巫溪的总经销合同。范永安为此四处在巫山、巫溪两地进行摆摊设点进行市场推广。 矛盾出现在2005年5月,由于天气炎热,一批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的太子奶已经过期,惟恐销售出去引发消费者拉肚子等不良情况的范永安,立即通知了巫山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分两次前来拉走了139件过期太子奶,并予以销毁。 范永安擅自通知工商局销毁过期奶的事情,引起了厂家驻渝办事处的不满。双方的合作由此出现裂痕。很快,太子奶公司以范永安未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为由,终止向其供货。 范永安顿时傻眼了:“自己先期已进行了市场开发,现在咋说不供货就不供货了?”为索要损失,他只得向太子奶公司要求支付其市场开发费等费用共计85000元。太子奶公司拒绝支付这笔钱。多次索要这笔巨款未果后,万般无奈的范永安向重庆市某媒体求助。在舆论监督之下,太子奶公司口头承诺尽快解决这笔费用。 双方一直纠缠到2006年,多次索要未果后,3月5日,范永安发传真至太子奶公司,称如果不给这笔钱,他就将在“3·15”前夕向几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投诉。接到传真的太子奶公司认为这是在损害商品声誉、敲诈勒索,随即报警。 抓捕 2006年3月11日,范永安被太子奶公司驻渝办事处以“速来领款”为名骗至重庆江北区某宾馆。刚一进门,不明就里的范永安就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长途奔波,来到了一间审讯室。范永安这才明白过来,抓捕他的人是株洲市荷塘区(太子奶公司所在区)民警。 范永安向记者出示的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写道,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决书写明,范永安将此事通报给媒体,导致太子奶公司有直接经济损失且数额巨大,且该产品在广东销量下降正是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范永安被羁押期间,范永安的妻子范茂芝告诉记者,与丈夫失去联系几天后,她带着当时3岁和6岁的一对女儿找到太子奶驻渝办事处,对方吞吞吐吐地称范是被株洲警方抓走的。此后便没有了丈夫的消息。家里失去了主心骨,万般无奈的范茂芝只好关闭了门面,停止了生意。因供货商追款紧急,房子和门面被抵押还款。 “人间蒸发”了7个月的范永安回到巫山后,从此无心打理生意,脑海里只有一个念头:洗清冤屈。他不断向重庆市、巫山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认为该案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判决生效后,范永安曾两次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争论的焦点在于范永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规定还解释称,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以下两种情形:1.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50万元以上;2. 虽未达到50万元以上损失额,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范永安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并予以散布?荷塘区法院审理认为,范向媒体投诉的内容是在捏造事实,而株洲中院则认为,媒体报道的内容不能说是完全捏造,范销毁太子奶产品是事实,太子奶公司原来不同意范自行处理,要拉回公司处理也是事实。尽管媒体报道有夸大的内容,但不能说是范捏造的虚假事实。 第二个焦点是是否有给太子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株洲中院认为,荷塘区法院在认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时,既没有专门机构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审计结论,仅仅是太子奶公司单方面的销售证明,根本无法证实太子奶公司的损失已超过50万元。株洲中院还认为,太子奶公司本来就和范永安有利害关系,这些认定显然缺乏证据效力。 结局
经过长达3年的奔波,2009年9月1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中院法官抵达巫山,给范永安“平反”,当众宣判他无罪。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湖南方面按错羁范永安214天计算,每天赔付他经济损失111.4元,共计近24000元,另外还赔付了他当年在太子奶销售方面的损失7万元,同时退还当年遭错判的罚金1万元,全部赔付共计10.4万元。范永安已于同日拿到全部赔偿。 2009年9月4日,范永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赔偿“比较满意”。现在,他决定“东山再起”,在偿还了5万元债务后,他用剩下的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依然从事老本行,再次做起了建材生意。 相关案例: 案例1: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女生黄静花费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电脑多次出现故障送修,此后故障仍未排除。随后,黄静与华硕进行了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2006年3月,华硕报案后,黄静在看守所度过了294天后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黄静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今年5月,黄静从海淀检察院领取了2.9万余元国家赔偿款。 案例2:2008年10月4日晚,山东青年周瑞柯因为从燕京啤酒喝出了一块玻璃碴,来到燕京啤酒北京总部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但是,他很快被警方控制,并以涉嫌敲诈勒索被起诉。周瑞柯的辩护律师马国华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尽量在民法的范畴内来解决,而不是动用刑法。(本文鸣谢重庆商报社记者黄平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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