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更大的贡献 热电联产要为节能降耗做出更大贡献(五)



1998年12月1日在热电联产会议上,美国助理国务卿Dan.W.Reicher宣布了到2010年使CHP容量翻番的目标,这就是说在2010年前再增加46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型热电联产能力,达到全美总发电能力的14%,而到2020年则达29%。2001年,由切尼副总统牵头包括10余名部长,副部长的特别任务小组起草的“美国能源政策”(5月17日由布什总统发布),提出了为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提供税收优惠和简便的审批程序的政策性建议措施。

2001年5月,布什政府公布其国家能源政策,其中承认了热电联产的重要地位。在该能源政策中写道“热电联产技术的效率可以达到80%甚至更高。除了可以带来环境上的收益外,热电项目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可以广地运用在工业锅炉、能源系统和小型的建筑物规模应用上。仅在工业领域,燃气热电联产就可以多生产124000MW的电力,从而每年可以减排614000吨NOx和4千4百万吨的CO2。CHP是一种清洁、高度可靠的分散式能源技术,可减少输配电损耗,减少建设输配电线路高昂开支。”而在2001年7月召开的第107届国会众议院会议上,也有多个议案建议给予CHP系统优惠政策。

对于发展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的建议具体集中在三点:

(1)给予热电项目减免10%的投资税;

(2)缩短热电资产的折旧年限;

(3)使热电项目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简单化。

3.英国

英国从上至下都积极支持热电联产。1998年政府解除限制,购电少于100KW的用户可以直接向CHP电厂买电,拥有与大用户相同权利。副首相浦来斯科于1999年宣布英国热电联产的目标是:到2010年生产能力要翻一番,达到10,000兆瓦。后来的新政策也重申了要达到此目标的决心。为达此目标,英国政府在2001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免除气候变化税;免除商务税;高质量的热电联产项目还有资格申请政府对采用节约能源技术项目的补贴金。英国政策还颁发了一套指南,规定所有发电项目开发商在项目上报之前都要认真考虑使用热电联产技术的可能性。这套新指南指明了热电联产的市场机遇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其他的措施,如免税,电力贸易细则的修改,刺激热电联产的热负荷的增长等也都提上了议事日程。

虽然英国热电联产占发电比例不是很高,但英国在推广应用小型热电联产方面有他的特色。

英国白汉金宫的热电联产机组能产生4900KW电力,8000KW热力,其热力供23座政府大楼使用。现英国有300家酒店、225家医院、4000多家游泳池采用了热电联产技术。

英国从2001年4月1日起,工业和商业用能源要缴纳气候变化税。初步税率将使电费提高0.43便士/千瓦时,煤和燃气费提高0.15便士/千瓦时,而热电联产用户将可避免对上列项目征收税款。

英国的经验认为热电联产的年运行时间要达到4500小时,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荷兰

认为热电联产是最经济有效的减少CO2排放的方法,作为减排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多种鼓励措施:

(1)1998年提出发展热电联产计划,投资许可,优惠的燃气税率和建立热电联产促进机构。

(2)新的电力法案给予热电联产特殊的地位,热电优先上网。

对不同电网征收最小税率。

(3)对有稳定热负荷的热电厂,天然气较其他工业用户便宜2美分/立米。

5.法国

对热电联产的投资给予15%的政策补贴。

法国于1974年通过《集中供热节能法》内有具体的优惠政策。

6.日本

从70年代开始热电联产到1984年在工业与民用领域急速增加,至2005年3月日本的分布式能源已达6139处装机达799.5万KW。

日本将热电联产作为21世纪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设施,认为是附加值很高的社会资本,因此制定了相关的法令和优惠政策保证该事业发展。

法令有:《供热法》、《城市规划法》、《防止公害法》和关于推动热电联产发展的指导标准等。明确规定在新建和改造30000平米以上的建筑物时,一定要纳入到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优惠政策有鼓励银行、财团对热、电、冷系统出资、融资,并进行减税或免税。

对供热设施,投产年折旧按30%计算,并减免税7%。

对区域供热工程费用核算执行特定标准。对区域供热工程固定资产税。

折旧资产税投产最初五年减免2/3,第二个五年减免1/3。

免除供热设施占地的特别土地保有税。

免除与供热行业用设施有关的事业所得税。

政府对热电项目给予低息贷款年利率3%(一般工业为6%)和补贴。

80年代末,包括修订《电力事业法》在内的一系列放宽管制的办法出台。1995年底又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力事业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允许非公共事业类的供应商对需求大的用户售电而以前通常被电力公司垄断。

7.德国

对年总热效率超过70%热电联产项目免除现存的石油和天然气税,对自己生产电力超过0.7MW的免电力生产税。2002年1月25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德国热电联产法,并于2002年4月生效。新的法律中规定对热电联产的一系列支持机制。鼓励老的热电机组的现代化和新建热电机组。

激励政策的对象为已有热电厂和新建2MW的热电机组。对热电厂按发电量给予补贴。

近期德国又制订了不少新措施。

德国目前生物质能源占再生能源市场的份额超过60%;生物质能尖占德国再生能源供热市场的份额超过90%。德国对于发展生物质能源的鼓励及保护有一套完整的措施。

德国为鼓励发展生物能源等资源,制定了多个相关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再生能源使用资助指令》、《农业投资促进计划》、《农业领域生物动力燃料资助计划》、《复兴信贷银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资助计划》和《再生能源法》(EEG)等。在上述法规中,《再生能源法》对生物能源的资助做了较全面的规定,用生物能源发电可获得补偿及多种补贴。

再生能源发电新设备投资补偿。再生能源发电新设备可获得政策的投资补偿,补偿幅度是以设备投产的年度确定的,补偿期限为20年。设备的功率和所使用的原则及技术性能(发电和供暖)决定补偿幅度。小型设备的补偿较高,这是为了鼓励大众使用再生能源。为使企业不断创新,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补偿幅度每年降低1.5%。再生能源发电新设备投资补偿主要标准(欧分/千瓦小时)如下:生物质能发电设备补偿3.9欧分至21.5欧分;垃圾填埋、阴沟和坑道气发电设备补偿6.65欧分至9.67欧分;太阳能发电设备补偿45.7欧分至62.4欧分;水力发电设备补偿3.7欧分至9.67欧分;地热发电设备补偿7.16欧分至15欧分;陆地风能发电设备补偿8.7欧分至5.5欧分(起始与结束阶段的补偿标准);近海风能发电设备补偿9.1欧分至6.19欧分(同上)。

生物能源、混合能源和技术创新补贴。除了补偿外,德国政府还对使用生物原料和技术创新发电及发电—供热联合设备给予补贴。补贴具有能源政策的导向功能,补贴不是采用递减方式,不同类型的补贴可以累加。为鼓励多用植物能源,政府给予用生物原料发电的500千瓦以下设备,每千瓦时6欧分的生物能源补贴,500千瓦以上至5兆瓦以下的设备给予4欧分的补贴;木材发电的补贴为2.5欧分;20兆瓦以下的发电—供热联合设备可获2欧分的混合能源补贴。此外,混合能源如使用特点新颖和有创新 技术将获得2欧分的技术创新补贴。德国还鼓励新建沼气设备和利用植物原料,原则上小型沼气设备和植物原料设备能获得较高的生物能源补贴。

目前德国对动力燃料征收较高的矿物油税,每升汽油的矿物油税高达65.4欧分,每升柴油的矿物油税为47欧分。为鼓励人们使用生物动力燃料,德对生物动力燃料免征矿物油税,该优惠措施将持续至2009年。

8.欧盟

欧盟制订一系列与热电联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污染排放控制(交易)、电网准入、电价及税收等方面对热电联产进行规范。例如:

《热电联产指令》2002

《污染排放交易指令》2001

《新电力和燃气指令》2002

《建筑能源利用性能指令》2002

《能源产品税收指令》1997

还有若干与热电相关的法律,例如2001年批准的《政府支持环境保护的共同指导方针》等。

欧盟各国能源部长于2003年5月14日就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热电联产指令》草案达成一致。该指令在建立一个框架以促进和发展基于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有用热能需求和一次能源节约高效的热电联产,最终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术语和概念进行统一定义。

欧盟要求成员国在节能和可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支持热电联产。

要求成员国在电网系统和税率上支持热电。

各国应尽可能为高效率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并网提供方便。

要求成员国鼓励设计符合热经济性需求的热电机组。

减少监督和非监督方面对热电发展的障碍。

要求成员国对本国热电潜力评估,全国热电联产使用的燃料,发电量和产热量以及节约一次能源量等情况定期向欧盟委员会交报告。

五、我国历来重视发展热电联产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很重视发展热电联产。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要确定发电量与供热量的增长数字。在技术政策上也明确:要建立供工业用的热电厂和供工业及市政公用的热电厂,用以发展热电事业。因而在北京、保定、石家庄、郑州、兰州,西安、太原、吉林、富拉尔基等中心城市建立一批大型区域性热电厂。

1.早在1989年国家计委就公布了《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小火电与小热电一字之差,应执行不同的政策。

2.在黄毅诚同志就任能源部长期间,曾在一系列的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并在能源部节能司内设立小热电办公室,安排了5个试点工程,布置完成了3000千瓦背压机组热电厂的典型设计。

3.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一条新内容,做为第26条,其内容为:“在城市市区内新建火电厂,应当根据需要与条件,实行热力与电力的联合生产,安排供热管网与该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从此在城市中建设热电厂有了法律保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第39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5.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2月17日以计交能[1998]220号文下发执行。该文件首次界定了什么叫热电联产,并规定了考核热电厂的新指标。

6.《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文于1998年1月12日批复给国家环保局。文中指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1997年12月29日国家公布《当前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目录已成为国家引导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环境,指导投资发展的文件,该文件中确定有热电联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中国21世纪议程》

《电力工业“十五”规划》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等文件中均提出鼓励、支持、发展热电联产。

7.《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为适应我国燃结构调整2000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急计基础[2000]126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对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就有明文规定。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根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然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的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1268号文是我国目前最全面论述发展热电联产的文件,其中为发展分布式能源留下足够的空间,已予计到天然气工业发展后,分布式能源,将有一个新的兴起。

8.专项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6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

(1)坚持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约能源制度和措施,显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要大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油气和新能源全面发展的战略

(3)……

 作出更大的贡献 热电联产要为节能降耗做出更大贡献(五)
200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该规划提出我国工业节能的重点是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高耗能行业。

同时提出“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约工程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规划提出了十项保障措施:一是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节能优先要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中。编制专项规划要把节能作为重要内容加以体现,各地区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强化节能篇的论证和评估;要在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中体现节能优先;要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政策中支持节能。

二是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

三是制定和实施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

能源规划与节能规划均提出要节能优先,分布式能源系优质能源梯级利用能效最高,实现热、电、冷联产,保护环境理应大力发展。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资[2005]8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部署“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组织“热电联产的实施方案”。现已完成。

9.《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为发展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提供了法律保障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关系到人类未来生存、和平与发展,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建构。虽然在这方面我们早已形成共识,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年人均能源消费量的逐年增加,能源资源的相对不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寻求到一条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减少污染的能源供应与消费道路,显得愈加重要。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开发利用的潜在市场,但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障碍和问题,要实现产业化发展,还必须消除制约发展的一些“瓶颈”。

《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等措施方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紧紧地对应了我们目前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并声明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对分布式能源的并网,上网和电价的确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为燃天然气的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也扫清了一些重要的障碍。

六、我国热电联产的节能分析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出版的《2005年全国电力工业发电统计年报》。

2005年底全国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共6981万千瓦。全国热电厂供热量192550万百万千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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