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烟草行业一直实行“愚禁于征”的重税政策,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行业价值观,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极大贡献,同时也有效控制了卷烟制品的过渡增长,使得卷烟市场基本保持“稍紧平衡”状态。然而,对于我国烟草业制品总体税率而言,相对世界其他国家来说,并不算太高,比如日本烟草税率为61%,德国为70%,巴西为74%,英国为80%。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更好履行框架公约,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9年84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由于此次消费税调整幅度较大,将极大影响烟草行业未来发展。
一、中国烟草财税体制改革与调整历史沿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财税体制共进行了7次改革和调整:
(1)1983年卷烟工商税上划为中央税。
(2)1992年11月烟草产品税率调整。
(3)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4)1998年7月进行的税率调整。
(5)2001年6月对烟草制品税收政策的调整。
(6)2002年所得税分税制度调整。
(7)2009年5月,再次对烟草制品税收政策的调整。
二、新财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财税2009年84号文件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为36%,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除了在生产环节进行调整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图表1
三、近两次烟草制品税收政策的调整比较
与2001年相比,2009年烟草制品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发生“两个提高,一个降低,一个不变”。
一是提高调拨价基数
甲类和乙类调拨价格区隔基数每条标准(200支,下同)为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提升为70元。
二是提高税率
在提升调拨价的基础上,提升税率。在生产环节,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提升11个百分点;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很显然,原来调拨价低于50元的卷烟制品,税率提升了6个百分点。同时,除了在生产提升税率外,此次还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5%,那么,对于新的税制甲类烟而言,税率总体提升16个百分点。对于新的税制乙类烟而言,每条50元以下税率总体提升11个百分点。
三是一个降低
此次调整,将降低调拨价50元至70元价位段卷烟产品的税率,从原来45%降为36%,扣除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5%,总体税率还下降4个百分点。
四是一个不变
2001年税制改革,增加从量税。此次税制改革,继续保持征收从量税,同时保持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