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道三十年:中国民营经济启示录》导读(3)



系列专题:改革开放三十年

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点明总路线的要旨在于“解决所有制问题”,即扩大国有制,将私人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这样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结果,不到3年,社会主义改造就基本完成,我国大陆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基本被“消灭”了。1956年,国家对合营企业进行了改组改革,主要内容是改组、合并工业企业,调整商业网,并根据国家的需要,统一调配各企业的设备、资金、技术和劳动力。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我国进行了更大规模、更深入的经济改组。经过这次大改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在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1956年我国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只剩下16万人。1956年9月,陈云在党的八大上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这样的——在工商业经济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补充。”这是在新形势下明确了个体经营的地位。在此以后,国家注意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个体工商业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又发展到104万人。在“文革”期间,极左思潮达到登峰造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被看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因而被大加批判,并被名正言顺地当做“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在“四人帮”的“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错误口号下,个体工商业不断遭受打击并被砍掉。到1976年个体工商业濒临被“砍光”,全国只剩18万人。到了1978年,全国个体劳动者只有14万人,个体经济已丧失了合法地位。

   有关“民营”与“私营”的概念之争

民营经济的概念可谓是中国理论界的独创。改革开放后,就像“待业”“下岗”作为“失业”的某种遁词或委婉语,甚至文字游戏一样,“民营经济”的用法,在政治上是一种心有余悸的结果。近来,国家和理论界勇于正视现实,在一定范围内明确使用了“失业”一词。“民(私)营经济”的用法也是如此。在各种关于民营经济的定义中,一般都包括个体和民(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概念的出现,可以说是个体和民(私)营经济发展的一种延伸。也有的人愿意用更有弹性的一种否定构架“非国有经济”。

民营经济的概念从什么时候正式开始使用也许很难确定,不过在1942年,毛泽东在其《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就曾这样提到:“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860页)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极大地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宪法修改时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企暂行条例》。

此后,我国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与个体和私营经济相关的各种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如果仅仅提个体和私营经济则包容不了相关的经济成分。于是,民营经济作为一种涵盖面更宽的概念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党的十五大以后,人们对个体和私营经济有了新的认识,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规范个体和私营经济主体的有关法律,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民营经济概念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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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道三十年:中国民营经济启示录》导读(3)
笔者认为“民营”是对“国营”而言,是一种经营方式的不同。“私营”或干脆说“私有”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属性来界定的,可以说既非公有,那么就一定是私有。任何在这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或灰色地带,如国有民营、集体所有制、“挂靠制”等,是由产权不分明所造成,只是中国在一定历史阶段所特有和暂时的现象。从现代西方的所有制看,私有可以是个人私有、家庭私有、极少数人的私有、集体的私有,也可以是某上市公司全体股民的私有,其中包括拥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员的私有。当然,这种散户股民的私有,并无决策和管理的权力,但有投票决定董事会的权利。从广义来说,“个体经济”也是“私营经济”的一种形式,一种在量化上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即由雇工比率、资本大小、生产多寡等标准来判定,二者是从属而非并列的关系。

从我国特定的法律角度说,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般按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进行:前者包括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后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所有的这些企业登记形式中,没有民营经济的组织形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曾明确规定,今后一律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私营经济)的说法,而不用“民企”(民营经济)的说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口径,私营企业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民企两部分。

全国政协副主席经叔平2001年11月在中国民营经济论坛上提到:“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提到:“直到十五大之后,民营经济才与中国经济真正融为一体,被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才从体制外放进了体制内,不再是异己,现在成了自家人。”这两位专家仅将民营经济归为个体和私营经济两种形式。在法学专家曹思源看来,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明确的说法也是个体私营经济,而根本没有民营经济这一说。民营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体、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私企),也有人认为就是私营经济。在我国,私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私企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广义的私企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以私人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为避免太多的争论,本书采用民(私)营经济这一说法。

   当代民(私)营经济的现状

从1993年到2003年,民企数量增长了33倍,年均增长28.87%。截至2004年上半年,民企已达到334万户,从业人员超过4 700万人。调查结果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民企注册资本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增长了12倍,年均增长27.72%。2003年的民企产值比1989年增长了48倍,年均增长47.15%。2003年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则比1989年增长了近56倍,年均增长49.51%。在总量增加的同时,民企的经营规模继续扩大,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03年底,民企户平均从业人员14.3人,比2001年增长了6.88%。2003年民企户年均注册资本达117万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中国非公有经济发展迅猛。全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产值在全国GDP中所占比重已高达1/3,中国城镇七成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从农村转移出的七成以上劳动力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就业。2004年,中国民企全年出口额首次破千亿美元大关,达10 116 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68.6%,增幅分别超过国企和外资企业57%和近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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