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的富通:一个独特“集团企业”的治理结构



 中国平安投资富通遭遇巨亏,作为单一最大股东面对富通出售其主营的银行业务,不同意却无力阻止。平安有关人士指责富通违背“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著名财经评论人叶檀高呼“平安维权挽回的是尊严和未来”。各种各样的报道充斥媒体,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中国平安受骗了,中国企业投资海外受欺负了。

  富通到底违背了什么样的公司治理基本规则,违背了谁的公司治理基本规则,平安的什么权力受到了损害?也许需要我们先仔细地看看富通遵循的是哪个国家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规则,作为富通股东拥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权力,才能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总结出一些有用的教训。

  孪生股票原则:富通集团独特的股东结构与股东会议

  富通控股(Fortis Holding)在法律上实际上是被称作“母公司”的两家公司:比利时富通(Belgian Fortis SA/NV)和荷兰富通(Dutch Fortis N.V),同时受比利时和荷兰两国的公司法管辖,要遵守这两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

  两家母公司以50%对50%拥有两个集团控股公司(Group Holding Companies) ----富通布鲁塞尔(Fortis Brussels)和富通乌得勒支(Fortis Utrecht)。为了保持最大的透明度,两个母公司不能持有他们分别在两个集团控股公司所持股份之外的任何资产。

  构成富通集团的两个母公司和两个集团控股公司虽然法律上是四个独立的公司,但实际是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运营的。四个公司中每一个公司都拥有一个董事会、一个首席执行官和一个执行委员会等公司机关,但是它们的人员构成和权利都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四个公司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和执行委员会三个层次上都是“一套人马”。母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时统称“富通集团母体结构(Fortis Parent Structure)。

 四位一体的富通:一个独特“集团企业”的治理结构
  股东每购买一股富通股票,相当于同时购买了富通比利时和富通荷兰的各一股普通股。富通股票发行的数量总是等同于富通比利时的股票发行数量,也等同于富通荷兰的股票发行数量。富通这一独特的孪生股票原则意味着一个富通股票单位代表着在两个法律实体中的一股,各自有其国籍。股东拥有在两个母公司的投票权,可以选择完全从比利时或者完全从荷兰获得分红。

  富通的股东年会通常在每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举行。上午时段(比利时富通)在布鲁塞尔,下午时段(荷兰富通)在乌特勒支。在富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代表超过10%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比利时富通和荷兰富通这两个股东大会上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是相同的,只会因为法律规定而有微小差异。

  富通集团的董事会:组成、会议与委员会

  除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决策的事项之外,董事会是富通控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基本义务是为富通提供战略指导和监督富通的事务。

  富通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最多可以由17人构成,实际人数由富通的需要而定。董事会成员的多数要是非执行董事,和至少两位执行董事会成员,即首席执行官和副首席执行官。

  在董事会成员任期未到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比利时法律,余下董事会成员可以任命一位新董事会成员替补,该任命将由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确认。荷兰法律中则没有类似的程序,任命董事会成员总是要召开股东大会。

  富通董事会的会议

  富通的董事会会议总是一件“二合一”事项。任何富通的董事会会议都是富通董事会成员在一个单一的会议上讨论和做出有关富通的决策。但是法律角度看,是两个会议在一体化地举行。

  通常每年举行八次董事会例行会议。出于公司业务事项的具体需要,可以以适当的通知在任何时间召开“额外的”董事会会议。2008年富通董事会实际举行了25次董事会会议。8次是按计划进行的例行会议,其中4次为1天,3次为半天,1次年度董事会“公司外会议”为1天半。从2008年9月以后,董事会举行了14次会议,讨论有关金融危机以后公司面临的特殊问题。另外3次额外会议是讨论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和偿付能力状况。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应该现场出席会议。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准许一个或所有董事会成员通过电话和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会议。董事可以通过签署信件或传真方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个董事代表其他董事委托的数量不能超过两个。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董事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不实际举行会议形成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只能在状态特殊、事项紧急并为公司利益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

  富通董事会的委员会

  为了有效地完成董事会的职责,富通董事会设立了提名与薪酬,风险与资本,和审计等三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都由非执行董事会成员组成,最少3人,最多5人。2008年9月26日,在因金融危机陷入困境之后,另外成立了一个董事会的特别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危机管理流程及与有关权威部门沟通等等,2008年12月2日这一特别委员会解散。

 富通集团的执行管理层:首席执行官与集团执行委员会

  

  富通的执行管理层由首席执行官和集团执行委员会组成。董事会决定首席执行官的义务、权力和职责,并批准由首席执行官提议的集团执行委员会的义务、权力和职责。

  富通的首席执行官

  富通的首席执行官有代表母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的双重身份,但是在所有有关日常管理及董事会委任的具体事项上,都是作为一个实体的行为。董事会提出首席执行官人选,由股东大会正式任命。

  作为富通的最高执行官员,首席执行官要清晰地界定和传播富通价值观;研究、定义并向董事会提议公司的战略选择,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的决定。主持、组织和领导集团执行委员会,就集团执行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执行委员会的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富通的集团执行委员会

  集团执行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和执行管理层人员组成。董事会任命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并任命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是集团执行委员会的负责人,领导集团执行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就集团执行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与职责完成对董事会负责。副首席执行官在所有的日常事务上协助首席执行官。同时,副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管理。

  集团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个小组来运作,同时每位集团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也都有具体的职责领域。集体执行委员会中包括业务部门的首席执行官(零售银行部、商人银行部、私人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以及保险业务部),集团的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和首席运营官。

  通常,集团执行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应首席执行官或两位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任何时间额外召开集团执行委员会会议。一半以上或者代表一半以上投票权的成员参加,构成有效的集团执行委员会会议。每一次集团执行委员会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

  

  富通集团管理:法律、运营和区域三个维度的组织结构设置

  

  法律结构

  集团控股公司(富通布鲁塞尔和富通乌德勒支)是运营公司和服务公司的股东。所有与保险相关的业务均组织在富通保险公司(Fortis Insurance N.V.)之下,同时所有与银行相关的业务(包括银行、租赁和资产管理等等)均组织在富通银行(Fortis Bank)之下。

  业务和支持组织

  整个富通分为四大业务板块。每一个板块都是跨国并按统一线路向集团执行委员会报告的。一个业务板块中包含瞄准特定顾客区间的相关业务活动组合,按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战略进行运营,由一个以一位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为主席的一个管理小组负责。这四大业务板块分别是:零售银行,商人银行,私人银行与资产管理,保险。

  这些业务由几个职能部门提供支持,每一个职能部门由一个管理小组负责,该小组负责人要向一位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

  区域/国家组织

  富通组织结构第三个维度是国家和区域性的,按国家和区域建立管理平台,把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实体的关键经理人员集中到一起,以确保区域内各种业务之间的协调,以及适当的当地代表性。这一平台通常是按国家来建立的,从而成为国家管理小组,由一位国家经理担任主席。国家经理向富通集团副首席执行官汇报。

  

  平安-富通之争的启示:事后的“维权”,不如事先行权

  

  富通集团(Fortis)曾是欧洲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富通已经发生了“全变态”。在荷兰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已经被荷兰政府收购,其他银行业务被比利时政府收购,并与比利时保险业务一同被巴黎银行收购。这一出售完成之后,富通将只有(1)富通保险比利时,(2)富通保险国际和(3)各种各样金融工具所构成的金融资产和债务。富通控股以后将不再涉足银行业务。中国平安不仅损失了资金,借助富通涉足欧洲银行业务的希望也随之破灭。

  综观富通集团“明文规定”的治理结构,除了奇特的法人身份上的“双重国籍”和公司机关设置上的“三层四位一体”之外,与中国公司治理规则上最大的不同就是“董事会会议”。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要提前10日通知,而根据荷兰和比利时公司法运作的富通公司并没有明确的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天数规定,而是“可以以适当的通知在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这样,中国媒体广为传播的指责富通“违背公司治理基本规则”的主要一条----2009年1月31日,北京时间凌晨三点通知一小时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平安方面的董事根本来不及拿出意见,更来不及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也就没有了“实际治理规则”上的依据。在富通的公司治理规则上,有关于保证平安持股份额的条文(在遇其他股东增持股份情况下,帮助平安相应增持股份以保持持股比例,以及在平安持股比例保持在4%以上的情况下给予一个董事会席位),说明平安对富通的公司治理规则制定施加了影响。但是,考虑到中国与欧洲的距离及时差,为什么没有进一步在富通的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上对董事会会议做出规定,比如,要求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以使平安方面的董事能够有时间“研究”,并能够来得及实际参会?

  由此看来,平安与富通的争议,所谓“维权”的意义也许并不很大,更谈不上为中国企业以后海外投资维权打下基础。相比之下,更为有意义的也许是,这一事件进一步让我们知道,“与狼共舞、要学狼叫”。海外投资合作,不能想当然地按照我们自己已经习惯了一些默认性的规则和理念去行事,要先理解、吃透对方已有规则,尽可能事先在合作谈判中改写这些规则,以防不利事项发生后束手无策。就平安之于富通的公司治理规则来说,就是先吃透荷兰和比利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我们改写不了他们国家的公司法,但是我们可以凭借投资合同,凭借持股份额,事先或及时改写投资对象企业的章程、公司治理准则和董事会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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