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沟通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思想作风情况,加强干部监督力度,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通报的范围 1.联系通报工作一般在人事部门与法纪部门、审计部门之间进行,对七级(含)以上干部监督的联系通报在组织人事中心、事业部人事部、法纪中心、财务中心审计部之间进行,对八级干部监督的联系通报在联络处人事员、法纪员、审计员之间进行。 2.必要时,可扩大范围,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3.执纪执法部门对了解和掌握到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对犯错误干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决定文件、错误事实调查报告抄送相应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过程中或受理干部问题来信来访时,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执纪执法部门通报,提拔任用干部前,应注意通过执纪执法部门了解提任对象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联系通报的基本方法 1.联系通报工作分定期联系通报和随时联系通报两种。一般情况下每月的最后三天为联系通报工作日,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2.通报部门须确定一名固定人员具体承办有关干部情况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 3.通报时应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 三、联系通报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由所有参与联系通报的部门组成,由人事部门负责召集。 2.联席会议主要是听取联系通报工作情况汇报,就有关干部情况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总结联系通报工作的经验,研究联系通报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干部队伍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3.联席会议须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抄送与会部门以外,组织人事中心召集的并报公司经理委员会,联络处人事员召集的并报联络处总经理。 4.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四、联系通报的保密 联系通报的有关情况要切实掌握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泄露传播。联系通报的往来文件一般要求标明“注意保密”字样,重要的须加注密级印发。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