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国家财税机关曾先后下文明确,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计提相关的准备金并按标准在税前扣除,那新法实施后该类政策是否还继续有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毫无疑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2008年1月1日前发布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已作废,只有在该日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才有效。 那么,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发布过与此相关的文件呢?有,目前只有一份,那就是二○○九年四月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以税前扣除,而且明确规定,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该文明确了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目前,对金融企业而言,风险较高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计提的准备金仍不能扣除,这不能不令其遗憾。对风险较低的一般企业而言,其计提的准备金更不可能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