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是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或自创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具有物质实体的资产。
递延资产主要是指递延费用,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意义。因此,要注意它们形成和取得的正确性和合规性,转让、投资的真实、合法性,价值摊销的正确性,以及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额的真实性,防止虚报财产价值,虚列企业盈利。
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五个特征:
①不存在实物形态,但并不是所有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都是无形资产。如应收帐款,长期投资等;
②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③持有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它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它会随着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而立即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价值;
④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
⑤无形资产不能离开有形资产而独立存在。
无形资产是资产类帐户,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作假的常见手法
1、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3)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3)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二、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本质上是一种递延费用,它与待摊费用不同,它属于长资产,受益年限一般超过一年,而待摊费用属于流动资产,受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递延资产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支出。
1、开办费。
它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失利息等支出。开办费摊销期限为5年之内,主要作假方式有:
(1)开办费各项费用支出的内容不正确,表现在开办费列支的费用和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有关费用之间界线不清,相互混淆,相互挤占。企业在投入生产后,有无将生产经营期内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办费的。
(2)开办费开支的标准不正确。企业筹建期内的各项费用开支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各项费用标准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及摊销帐务处理不合理,不合规。国家规定开办费的摊销不超过5年,但企业任意延长或缩短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使企业因延长摊销期限而使资产负债表上虚列资产,因缩短摊销期限而虚增摊销期的损益。企业不按规定将开办费汇入管理费用,而任意计入其它成本费用项目,将造成会计信息反映的不真实。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性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主要作假方式有:
(1)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核算不真实。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无形资产的支出及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挤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减少当期费用,虚增本期利润。或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记入期间损益,虚减利润,而偷漏税款。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不合理。企业故意延长或缩短改良支出的期限,而不是按租赁的有效期平均分摊。目的是为了随意调整成本利润。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指固定资产局部更新,其主要特点是:每次支出数额大,受益期较长,发生次数少。一般而言,每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下次大修理之前摊销完毕计入成本和费用。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假的主要方式是:
①大修理支出不真实。
工作中,企业为了调增利润,减少费用,将中小修理列入大修理项中,为了调减利润,增加费用,将大修理列入小修理项目中。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②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划分不准。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是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有的企业为了使固定资产在帐外核算,故意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记入“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③企业大修理支出实行预提,待摊并用。
企业一方面预提大修理费用,一方面在大修理发生时,又计一次成本费用或记入“递延资产”,而造成重复列支,导致虚减利润逃漏了税款。
④随意摊销大修理费用。
企业大修理费用不按规定的受定期平均摊,而违反规定随意摊销,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⑤大修理支出摊销帐户乱用。
企业为了扰乱视线,把“制造费用”帐户核算的经营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由“管理费用”帐户列支的大修理支出相互混淆,划分不清,造成当期成本、费用无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