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某已获高新技术资格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高管有过如下的交流:
问:郭老师,您怎样看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今后的走势?
答:看到这个政策,让我想起了过去国家下发的安排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当那个文件下达后,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单独设立相关公司,并将利润进行转移获得相对税收优惠。从已公布的资料来看,前段时间出现的秀水街“税务举报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举报人称:“秀水街利用此政策共计享受到近2亿的减免税收优惠”,举报的问题所在是,其内部有造假行为,在骗取税收优惠。其实类似的这种所谓“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事件,在全国并不是个案,各地税务当局也不是不了解这个情况。“没下手”的原因是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元素,当时对此也没有进行“深究”。这种思想在我与曾参与过制定此项政策的税总相关领导的交谈中也得到了印证。该领导称:【当时他作为税务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国务院的相关会议,当国务院领导提出要运用此项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时,该税务部门领导表示反对意见,同时说明这样做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并可能会出现某些纳税人骗取税款的情况。当时国务院领导只说了一句话:“是国家的稳定重要,还是收税重要”,该税务部门领导没有继续进行申辩,因为他知道这是一个政治任务,绝不是减免一点税收那么简单的事情】。
从现在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情形来看,仿佛是过去安排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翻版”。但如果纳税人认为有了“这个证”,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在这个企业实现利润,并享受优惠政策时,那就是没有税务风险意识的具体体现。
问:那您看,它的风险点在什么地方?
答: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于相关监管部门,如:审计署、税务当局、科技部等,对这些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的再次审核。近期我就碰到这种情况,那就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不够高新企业条件,于是正式下文给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并监督税务机关将企业所享受的优惠予以补征入库。可见“这个证”不是“免死证”,就像考入大学的学生不一定都会毕业,当上官的人不一定永远不会被撤掉一样。
二是当有的企业认为它已拿到高新企业优惠证书后,就“大胆的”把集团公司内部其它企业利润转移到这个所谓的高新企业当中来享受优惠政策。当这个企业被有关部门限令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时,过去所有的努力都是“白忙乎”,并为此还要补交大额的税款和相关的滞纳金、罚款。
问: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答: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企业一定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来同时考虑,并遵照执行,用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搞税务筹划,这种所谓的“点子大王”时代已经过去。领先的公司更多关注的是本公司的税务规划和安排,并强调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如何用足用活现行的税务政策。所以特别在国家当前税务稽查风暴的形势下,企业一定要有税务危机与风险意识,这样才不至于让企业利润被税务元素“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