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诺基亚“窜货门”里的税务危机



经销商拒卖诺基亚事件又有新进展。昨天,诺基亚经销商代表进京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递交了举报信,举报诺基亚涉嫌在华偷税漏税和垄断经营,请求对诺基亚立案查处。····经销商在向国税总局提交的举报信中称,诺基亚向经销商收取的窜货“罚款”,只有罚款通知书而没有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我认为:经销商不满“诺基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的行为,联合起来一起举报,这个心情是可能理解的,但仅仅凭着“罚款不开收据”这一条,来举报“诺基亚”这样的跨国公司的偷税行为,就有点显得太过于“草率”和“不专业”了。分析如下:

◆ 不开票就等于漏缴税款,这种判断是不准确的。开了票的企业有的还通过“大头小尾”、购买假票来逃税。所以是否开票不能作为是否交税的唯一依据来考虑。

◆ 在没有搞清楚“诺基亚”对此项所谓的罚款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前提下,冒然断定“诺基亚”的偷逃税行为是不对的。

◆ 像“诺基亚”这样的跨国巨头,其每项业务的涉税安排,基本上都是在税务专家的带领下,与各路专家在一起设计的税务流程,并在全球的范围内使用。它决不是几个人简单的“拍拍脑袋”做出来的涉税决定。

 

据“诺基亚”负责人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诺基亚则会在其返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而这部分违约金是直接从合同中扣除的,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所以根本不存在不开具发票的问题”。我认为“诺基亚”对此项罚款业务的税务处理,大致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与经销商的相关协议以及所取得实际销售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

【评】:此操作方法没有税务“瑕疵”,更谈不上脱逃税款。

二是,根据与经销商的相关协议以及所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不包括罚款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同时将罚款收入并入营业外收入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评】:对于罚款收入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就要看“诺基亚”与经销商所签定合同的具体条款。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项罚款收入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此产品的价外收入,则“诺基亚”此种做法在税务上“无可厚非”。

三是,根据与经销商的相关协议以及所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不包括罚款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此罚款收入没有并入营业外收入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评】:“诺基亚”若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罚款收入,则有将此项收入作为“小金库”的嫌疑,在我国境内将涉嫌偷逃相关税收。

“税务举报”这把手枪,只有瞄准了被举报人的关键部位开枪,才能发挥其效力。对于“诺基亚”这样的超级巨人,它的威力太小。若想借此达到什么商业目的,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劝国人慎用此法。我这样说得用意并不是希望国人把我当成“汉奸、走狗、买国贼”,因为税务这个专业“水很深“,想用”税务手枪“打死这些跨国巨头,只有当这些跨国公司危害到国家利益时,“国家动手了”,才有可能“达到目的”。一个小小纳税人还是慎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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