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拆借利息 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利息收入占比较低,故其所得税的处理往往易被忽视,从而引起纳税风险。 一、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确认的时间即不是权责发生制,也不是收付实现制,而是介入二者之间。因此,合同如何约定就成为利息收入确认的关键。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银行存款按银行结息期来确认,购入债券按债券付息日来确认,企业间发生的应收款项约定利息条件的,按条件约定确认。 二、利息收入金额的确定 确认利息收入的本金比较简单,不再赘述。利率的确认难点在于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 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 1+实际利率i=(1+名义利率/每年复利次数)m 三、关联方利息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收到利息的乙方都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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