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纵观目前的申报表体系,我认为还存在如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关注的事项:
1、主体
对于居民纳税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在中国境内注册,但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构成新税法下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如何进行居民纳税人认定尚需明确,该类居民纳税人在适用目前颁布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是否存在特殊的规定。
2、标准
非居民企业哪些适用于据实申报,哪些适用于核定征收,在报表中并未具体说明。
3、政策
某些新税法尚未明确的事项在新纳税申报表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看来只能由纳税人根据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去判断了。例如:新旧税法的衔接问题,如固定资产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金融企业的准备金列支限额规定等。
4、扣缴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申报期限问题:国税发[2008]801号文仅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具体呢?旧税法下对“支付”的定义(如对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款项,均视同支付)是否仍然继续沿用?
5、资料
报送申报表时所需一并提交的其他文件与资料,尚未具体公布。
随着税务机关法制化建设的加强,申报表将作为税务机关重要的证据并运用在其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希望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申报表时,要密切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