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中小企业如何过冬
自从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关于“裁员过冬VS社会责任”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与深化而不断升级,企业、媒体、政府、非政府组织、民众等社会各界力量都空前关注这个话题。
为什么社会各界会高度关注这个话题?原因在于:在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的经济也面临极其复杂的情况之下,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保持社会稳定,中国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保证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与保证就业这两个方面紧密相关,没有就业就没有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我们就没有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来应对这一次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如果每个企业遇到困难都大量裁员,那就会将大量的失业人群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顺利实现。正如成思危所言,“越是困难的时候我们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责任有几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就是对职工的责任,一定要把职工当成自己最宝贵的资产,要善待职工。特别在困难的时候,为了国家的利益,企业不要随意裁员,因为经济下滑本身就业压力就很大,经济下滑一个百分点可能就要丧失100-200万个就业机会,这样情况下再裁员就会把矛盾推到社会上去,这不但是经济问题,弄不好还是个社会问题。在就业情况不好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更多的治安事件。”
与此同时,我们也听到大量不同的声音。如有学者和企业家认为,企业遇到百年一遇的困难,通过裁员这种很自然的市场规则来降低成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国际上很多知名企业都采取裁员来过冬;企业真正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企业必须能够活着,政府应该压缩更多的行政开支,将更多的财政和国债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失业救助的建设中来;企业的最高目标必须纯粹,不能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在此刻百年一遇的经济危机中,企业必须果断的裁员,只有企业活下来,才有重新招收回员工的机会。持类似观点的人也大有人在。
那么究竟谁对谁错?究竟裁员过冬是不是缺乏社会责任?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理念是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资产,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之一,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兼顾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障员工权益,如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提供劳动报酬、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履行的,不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讲,裁员过冬地地道道的是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
有人会认为,企业裁掉一部分员工,企业可以生存下来,剩下的那部分员工才能保住饭碗,等以后企业经营状况好转了,还可以把原来裁掉的那部分员工再招回来。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企业有很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客户、政府、供应商、社区等,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是一个个群体,不能将群体与其中的个体割裂来看。企业裁员过冬,是兼顾了股东、留下来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实实在在的损害了被裁员工的权益,至少对这些被裁员工来说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二、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裁员工本身是无过失的。也就是说,一个员工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为企业努力工作,各方面的表现都符合企业要求,并为企业创造了应有的价值,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由于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为了生存或更好的发展,就将这些员工裁减掉,迫使他们失业,陷入职业生涯的低谷。从裁员的过失来讲,裁员过冬也是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
第三、非常时期更需要非常社会责任。前面提到,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和最大困难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就业。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是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政府和社会也是企业需要兼顾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企业兼顾政府和社会权益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稳定就业。就业稳定了,社会才会保持稳定;就业稳定了,内需才能真正启动起来。从兼顾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裁员过冬也是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
第四、裁员时机决定裁员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然而,当金融危机来袭,很多企业并没有达到《劳动法》规定的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而是恐慌性的进行了大规模的、粗鲁的裁员,实际上已经违法了。遵守法律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违法显然是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
所以说,裁员过冬一定是缺乏社会责任,是对被裁员工与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社会各界应该呼吁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要轻易裁员。然而,我也要避免走向问题的另一个极端,即把企业社会责任变成“枷锁”套在企业的身上,迫使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堪重负,不得不破产倒闭。
现阶段,中国社会还处于转型阶段,仍然是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社会财富和权力更多的集中在政府手里,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本身也是弱势群体,企业还不宜承担过多、过重的“份儿外”社会责任。大难当前,企业需要积极承担“份儿内”的社会责任,还应该力所能及的承担“份儿外”的社会责任。公众也应该以一种宽容和开放的心态看待企业不得已的裁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