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的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企业国际扩张模式及利弊分析



国际特许经营不仅是进一步扩张企业规模的主要途径,也是国际商业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特许经营已渗透到各个行业。本文就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特许经营模式及利弊做一详尽分析,希望对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理论依据和帮助。 

直接特许 

直接特许是特许人直接授权加盟商自己开设一个或多个门店。直接特许是最早在我国法律中被确定的两种特许经营形式之一。19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直接特许的定义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直接特许是特许人在国内扩张时经常使用的模式,一些特许人在向海外扩张的时候,也选择了这个模式。特许企业在向海外扩张时考虑选择直接特许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许人拟在海外发展的业务量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当特许人试图在海外特定地区或国家开设的门店的数量比较少的时候,直接特许比较实用;如果特许体系自身的特点不复杂,特许人可以通过总部向海外的加盟商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有效的监督;加盟商和他的员工可以在特许人所在的国家接受有效的培训;

加盟商所在的国家在地理上很靠近特许人所在的国家,交流比较容易;加盟商和特许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在语言、文化、习俗、法律和商业习惯上都比较相似;当特许人由于法律的障碍无法或是有困难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时候;基于税务上的考虑。直接特许有非常多的优点,因此被许多特许企业广泛应用。直接特许的优点如下:由于特许人不需要在海外设立办公地点及配备人员,所以资本需要相对较低;

由于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没有第三人,特许人对特许体系有更完全地控制;特许人可以通过收取加盟费及各项费用获得更大的利润,而不需要像开展区域总特许或合资企业一样和其他合作伙伴分享利润;直接特许让特许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海外市场(但并不能让特许企业在海外快速扩张,这个问题下面将谈到);可以回避直接投资或合资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障碍。虽然直接特许有着非常多的优点,但使用直接特许向海外扩张的时候,直接特许有着致命的缺点。

直接特许的主要缺点如下: 

1.直接特许虽然给特许人提供了一条快速进入海外市场的道路,但是它也限制了特许人在海外的发展。由于特许人需要直接在海外选择加盟商,而特许人对海外市场的情况并不熟悉,这对于特许人来说可供选择的加盟商可能很少,而每个加盟商通常只能开一个店,即使采用多店模式,单个加盟商能拥有的店数通常也很有限。 

2.采用直接特许模式,特许人不仅直接向加盟商授权,也需要直接提供服务和支持,并进行监督和管理。虽然从理论上,特许人对特许体系在海外有更好地控制,但由于地理上的距离和文化上的差异,特许人也许会发现提供这种服务和支持很困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就更困难,从而导致事实上,特许人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体系的标准化和商标的使用。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特许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子公司或分公司代替特许人在特定区域进行特许。为了更好地控制特许体系,很多特许人选择了直接投资。依照2004年《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此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通过合资、合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直接投资适用的几种情形: 

1.直接投资适用于和直接特许相似的许多情况,因为特许人并没有在他和加盟商之间设立第三方。如果特许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虽然特许人与海外的子公司从技术上来说是不同的法人,但是由于特许人对子公司有着完全的控制,所以说子公司和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合同是受特许人控制的,可以说与特许人直接和加盟商签订合同并没有不同。 

2.当特许人有良好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管理人员时,可以用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能在当地有效地监督特许体系的运营和商标的使用。直接投资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包括:特许人可以在东道国雇用懂得当地市场、法律和文化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更好地选择加盟商和调整自己的体系;特许人在东道国既可以自己设立门店,也可以特许,更快地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特许人对自己的商标和知识产权有更好的控制;特许人对加盟商的培训、管理和监督由于通过当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可以更直接和更有效率。

直接投资的弱点包括: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会产生相对高的费用;如果设立分公司开展特许,特许人将直接承担由于分公司的经营所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可能需要直接参与各类纠纷引起的诉讼。 

区域总特许 

区域总特许是特许人和区域总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授权区域总加盟商(也同时是下一级加盟的次特许人或分特许人Sub-franchisor)去设立一个或多个门店并向下一级加盟商进行特许。区域总特许是世界上一个最广泛应用的向海外扩张的模式,也是我国法律最早定义的两种特许经营模式之一。

19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对区域总特许的定义为: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调查资料表明,在美国,百分之五十的企业使用区域总特许的方式向海外扩张,而百分之三十四的澳大利亚企业使用区域总特许向海外扩张。

区域总特许被广泛使用,是因为它适用的情况有着普遍性:当特许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注入海外市场,去设立办公室,进行培训,或雇用当地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调查的时候,或自己在海外建立该体系并且寻找合适的当地供应商,监督和管理特许经营体系运营有困难的时候,特许人应当考虑使用区域总特许;当特许人没有授权第三方来设立和管理特许经营体系更好的方式的时候;当特许人没有必须的管理人才,在海外设立和管理特许体系;如果特许经营总部和海外市场的距离十分遥远,对特许商的工作人员来说在两地旅行很困难或者是费用太高;由于语言、文化、习俗、法律制度和商业操作的不同,特许人认为依赖一个在当地更有经验的合作伙伴去建立特许体系更为合适。区域总特许的广泛使用也是因为它自身所具有的优点正是很多特许人所需要的。它的主要优点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特许人的资金投入。由于特许人可以完全利用总部的人员和设施,不需要在海外设立办公室和招募人员,所以需要投入的成本很低;由于区域总加盟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对于特许人来说风险相对较低;区域总加盟商和下一级加盟商签订合同,避免了特许人被直接牵涉到法律诉讼中去;区域加盟商对当地法律、市场、文化非常熟悉,能加速特许体系在该区域的发展。

当然,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商业模式,区域总特许在广泛的适用性和众多的优点之外,也有一些缺点: 

1.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系统商标使用的控制相对比较困难,因为特许人需要授权给区域总加盟商去监督、控制该系统的商标在该区域的使用情况。 

2.当不合格的区域总加盟商出现的时候,终止区域总特许合同非常困难。因为该区域总加盟商可能已经在该区域发展了相当多的门店和下一级加盟商,建立了一定的网络。 

3.区域总特许会减少特许人的利润,因为区域总加盟商通常在区域总特许的区域提供各项服务,获取各项利润。 

4.如果区域总加盟商是门店的承租人或所有者,特许人将很难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5.一个区域总加盟商的失败可能会导致特许经营体系在这个地区或国家的失败。 

合资协议 

特许人可以通过与海外的合作伙伴签订合资及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然后通过和合资公司签订区域发展合同、区域总特许合同来授权合资公司在该国家或地区通过自己开店和特许的方式发展特许业务。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适用的几种形式: 

1.一般认为适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形和区域总特许和区域开发协议上有某种类似。当特许人希望能通过合适的区域总加盟或者是区域总发展商去发展海外业务,但是特许人又找不到拥有足够的资金的区域总代理商和区域总发展商去建立和发展特许体系。在此情形下,特许人采用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在推动海外市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2.当特许人希望进入某些国家,如南美和东欧这些国家,依照当地的法律和政策,合资企业是惟一现实的选择。开放初期的中国市场也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很多早期进入中国的特许企业都选择了合资公司的形式。 

3.特许人希望能够在海外市场保留一定的份额,同时又控制风险。 

4.特许人希望能够借助合作方的资源和技能,包括合作方的资金、知识以及在该国家或地区从事商业运作的能力。

设立合资企业的优势包括: 

1.当地的合作伙伴对当地的法律、市场、文化非常熟悉,为特许企业在该地区的成功着陆提供了保障。 

2.在某些情况下,合资企业享有税务和其他方面的优惠。 

3.特许人对自己的特许体系和商标使用有着较好的控制。 

4.特许人可以和当地的合作伙伴一起分担资金上的负担和风险。 

5.特许人可以通过合资企业避免直接的法律诉讼。

按照中国法律,合资合作企业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通过合资合作形式进入海外市场的主要缺点有: 

1.在海外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并就合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这本身就很困难,而且很耗费时间。 

2.由于合资双方对公司的权利的对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双方经营理念不一致时,难以操作。 

3.合资双方决定合作的理由可能各不相同,所以,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 

4.由于特许人在合资企业中属于外商,所以可能经常处于劣势。 

区域开发协议 

区域开发协议是特许人和当地的发展商(开发商Developer)签订开发协议,由发展商在特定区域开设并拥有多个门店。区域开发协议和区域总特许的区别在于:区域开发协议中的发展商不得向他人特许,而是就每个门店和特许人签订协议,拥有并经营该门店。

区域开发协议适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肯德基的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企业国际扩张模式及利弊分析
1.特许人通过直接特许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形式进入海外市场时都可以使用区域开发协议。是直接特许还是设立子公司,取决于特许商计划签订的区域开发协议的数量。如果特许人只想在该区域让一个开发商去发展整个区域,特许人就不需要在该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相反,如果特许人计划签订多份区域开发协议,每份协议只涵盖少量的门店,则它需要在该国设立办公室。 

2.特许商希望限制加盟商的数量,它可以通过在该国授权一个或多个开发商去拥有和设立多个门店,这样特许人可以保留对特许体系的直接控制。

区域开发协议的优点包括: 

1.特许人可以依靠发展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在东道国设立和发展特许体系。 

2.成本更低,因为培训数量少的发展商相对容易。 

3.通常,特许人除了就每个门店收取特许费以外,还收取依照区域开发协议收取开发费,所以可能获取更大的利益。 

4.采用区域开发协议还具有采用直接特许或子公司形式所能具备的优点。虽然,区域开发协议有着上述优点,在实践中的使用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的使用却相对较少,这是由它的弱点造成的。

区域开发协议的主要弱点包括: 

1.一个发展商的失败将影响它所拥有的多个门店。 

2.拥有多个门店的发展商可能比一般的加盟商更难应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造成喧宾夺主,客大欺店。 

3.由于发展商必须拥有所有的门店,所以它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和人力资源。在市场很大的情况下,依靠一个或几个发展商去开所有的店,这通常很难。 

4.由于门店的经理是由发展商雇用,而不是真正门店的所有人,所以通常没有在直接特许中真正拥有门店的加盟商对自己门店的热爱和敬业精神,而这种精神却是发展特许的一个重要原因。

5.由于特许人要和发展商就单个门店签订特许合同,所有特许人直接和发展商建立了一个合同关系。当有纠纷发生时,特许人可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而区域总特许则很好地回避了直接的法律诉讼。 

6.当一个国家有多个发展商时,特许人需要承担设立广告基金和协调的问题。 

7.同样,特许人还要在选择供应商方面承担责任,以保证特许体系的标准化和统一性。通常,在选择国际扩张模式乃至在选择国内发展模式的时候,特许企业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总部对特许经营体系以及商标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控制、成本和利润、特许体系发展和市场占有的速度以及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和诉讼的避免。

上述五种模式在这些方面有着自己的优缺点。

从特许经营体系以及商标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控制来考虑,直接特许、直接投资和设立合资企业相对较好。而从投资成本来考虑,直接特许、区域总特许和区域开发协议对特许人资金的要求相对很小。从获取最大利润来讲,直接特许和直接投资由于不需要和第三方分享利润,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在很多情况下,直接特许却是最不利于特许体系迅速发展和占有市场的。

同时,由于特许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特许体系各自的特点以及东道国的经济、文化和法律各不相同,特许企业在向国际扩张的时候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各有侧重,所以选择的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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