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失范 容忍行为失范儿童考验社会共识



     重庆一名十岁女孩在电梯间摔打一岁男婴,后导致其从25楼摔下,身体多处骨折并有肺出血,生命垂危。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介入并很快公布了调查结果,因为女孩仅有十岁宣布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女孩家长随即将其带离重庆,远赴新疆。受尽非人折磨的男童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施虐者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逍遥法外,这引起了公众普遍的焦虑,愤怒、不公及“无力感”充斥网络。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大多数国家一致,采14周岁为绝对下限,低于这一标准不受任何刑事追责,14-16周岁之间仅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严重犯罪负责,16周岁以上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这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少年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社会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现状等制定的,较为科学合理。

  世界各国对儿童犯罪都采取从宽、教育为主的处理方法,日本2000年修订少年犯罪法时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6周岁降到14周岁,但实务中宣判的16周岁以下犯罪只有两例。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英国为10周岁。很多人援引1993年英国利物浦10岁男孩虐杀两岁男童案来力证我国应降低14周岁下限。此案也曾引起英国社会震动,在民众和舆论压力下,这两名英国现代史上最年轻的杀人犯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并在服刑8年后回归社会。但英国也因过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而屡遭欧洲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及国内民众指责,近几年也开始考虑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到12周岁。沿用英美法的香港,少年儿童普遍早熟,低龄化犯罪频发,但是也在考虑向台湾和大陆看齐,将年龄下限提高至14周岁。

  据一项调查统计显示,我国的刑事犯罪也已经出现低龄化趋势,12-13周岁年龄段出现大量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例。法学界有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3周岁的提议,但应者寥寥。14周岁以下儿童心智发育不成熟,心理状态不稳定,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无法正确评估自己行为的后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对他们进行刑事威慑,并无助于杜绝他们的暴力失范,因为以他们的认知水平,不可能自觉地以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来矫正自己。而且儿童犯罪大多受环境影响,并非天生的“犯罪基因“决定的(迄今并无生物学证据证明这一基因存在)。在已知的儿童实施的严重暴力危害案例中,绝大多数存在家庭教育问题,有的缺乏来自父母和社会的关爱,有的则被纵溺无度。利物浦两名十岁的杀人男孩,一个“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一个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重庆十岁虐婴女童也被曝出成长过程中屡遭父亲家暴。

 行为失范 容忍行为失范儿童考验社会共识
  与其修改法律加强对他们的打击,不如从改善他们成长的环境入手。为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在客观现实条件未出现明显变化时,也不宜进行修改。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既无必要,也无实际意义,低龄化犯罪在一段时间内呈多发趋势,也与社会环境的剧烈变动有关,转型期成人社会的焦虑尚且不可避免,儿童如何能在一个戾气深重的环境里独善其身?

  有人援引法律规定称必要时可对施暴女童进行收容教养。现行法律中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杂乱无序且有冲突,《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针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规定只有1993年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未满14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另外1995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又强调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实务中年龄最小的被收容教养男童是11周岁,因持斧头杀死自己相依为命的奶奶被收教3年。重庆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并未认定男童坠楼是十岁女孩有意为之,对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一般不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若适用收容教养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会引起极大争议。而且收容教养模式处于封闭性状态,存在教育内容不规范、合法权利保障不到位、儿童福利配套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对低龄儿童适用收容教养应该慎之又慎。

  那么能否剥夺施暴女孩父母的监护权,将其交由社会福利机构监管呢?我国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仅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其立法本意也是保护遭家庭暴力虐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惩罚性地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因为具体实施程序的缺乏及社会服务机构不完善,社会力量目前无法解决父母功能缺位问题。实务中并无一例变更监护权的司法判决,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所以将十岁虐婴女孩从父母身边带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可操作性。

  对行为失范儿童给予必要的容忍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儿童不成熟不稳定的生理心理状态决定了他们的未来充满各种可能,我们要做的是将这种不确定性往良好的方向引导,而非急着将他们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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