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金融界不告诉你的真相》
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到期日为T,则T-5交易日即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举例来说,钾肥JTP1的到期日为2007年6月29日,其T-5交易日为2007年6月22日,即为钾肥JTP1的最后交易日。 市场上不乏将“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淆而遭受亏损的例子。 2006年12月15日,某投资者花费3万余元资金买入机场JTP1,当天没有卖出。原来,该投资者错把“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当成了“最后交易日”,以为要到22日之后权证才停止交易。而实际上买入权证的这一天正好就是机场JTP1的最后交易日。结果,最后交易日一过,该投资者无法出售手中的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但是,由于机场JTP1处于价外,选择行权只会导致更大的亏损,于是3万余元全部打了水漂。 又比如说,这几年国际的资本市场蓬勃发展,个人投资理财已经形成了风潮,那么经常出现的一些专有名词如共同基金、私募基金、连动债、ETF等,指的是什么?彼此间又有什么差别? 他们都是属于“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是金融机构所设计出来的投资管道;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商品设计的规定不同,使用方法不同,投资标的物不同。 例如,共同基金是属于公开集资的性质,投资标的物也必须在事先像投资人说明清楚;私募基金与连动债相同的是不可以公开募款,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不需要告诉投资人所要投资的标的物是什么,而连动债就必须要说明清楚投资标的物;ETF则是属于股票指数型基金,一般的共同基金、私募基金都可以投资,个人也可以直接购买。这些都是一般投资大众所必须要了解的。若是连这些都不知道就贸然进行投资,那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险象环生! 然而消费者要能切实掌握并且运用金融专业知识,并不在于金融专有名词,而是在于对金融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这样才能确保本身的权益不至于有什么损失。
![获利指数法 第12节:第一章 提升你的金融获利指数(11)](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04003814734142.jpeg)
要维权先要吃透“游戏规则” 在国内直接间接规范金融业发展或管理金融机构的相关法令法规,没有一千也有八百,一般大众真的都要弄明白以后,再与金融机构往来吗?没这个必要、事实上也大可不必,全世界没有人会这么做的,因为这么做不但旷日费时,而且不会有太大的效果;那么是不是干脆就把这些法律规定抛诸脑后不须要加以理会呢?但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这么做是肯定会吃亏的!一般大众只要了解与自身权益有关的相关规定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