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二、具有经济价值。三、具有实用价值。四、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车烈、招投标总的表弟即表示内容等信息。《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售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1.预防为主
(1)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并对这类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首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纳入保秘条款。对特定职位可规定脱秘期或违约金,甚至竟业限制,对特定的岗位制定相应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岗位责任制度。
对特定的技术人员设定竟业限制时或要注意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竟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无效。设定严格的保密义务规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得在其他单位使用其掌握的技术时,也应给与一定的补偿,否则其效力和合理性将受到质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设定竟业限制制度必须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并且竟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制之后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为提及,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严格的执行保密协议的规定也会成为某种程度的竟业限制。
其次,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根据本身的特点,制定针对特定信息的管理制度,涵盖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收集制作,存储更改,传递,许可使用等环节的系统制度;也可针对就商业秘密从开发整理制作到储存,传递,使用或许可使用等每个环节的特点设定相应的保密制度。
制定职位描述制度,对于与商业秘密有接触的有关职位,应将应聘者的人品和保密意识作为必备的录取或晋升的条件;完善相关的培训制度等等。
公司也可制定专门的保密规则,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主体,保密义务及相应责任。
2.法律救济
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后,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 )判断该秘密是否属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
(2 )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侵权行为给公司所带来的损害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材料。
(3)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如公司就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要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或相关协议,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书面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
3.聘请律师
律师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设计方面具有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了在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之外,优秀的律师还会将事前的制度保护和防范与事发后的处理方法结合起来,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制度保护机制。
在仲裁诉讼中,由于该类案件举证困难,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宜聘请精通劳动法与商业秘密的律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