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出资额等方面不再受限制。只要是法律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对象开放。
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即办即走。
创办有限责任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
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1年内能够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需要再缴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返乡创办企业的人员,除了享受上述政策,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
我市城乡所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现在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小额担保贷款外,银行开办的各类创业贷款,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的,统计财政部门参照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有《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贷款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分别给予50%、100%的贴息。
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正式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城乡各类失业人员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可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
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用人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参照吸纳《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