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



系列专题:2009中国营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继续强化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和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县(市、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用人单位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方可实施。

  (六)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就业及减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市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

  (一)政策扶持对象和范围。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人员,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对所持《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复审。2009年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申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二)税收扶持政策。2009年以后的税收扶持政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结合全市就业状况和创业促就业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定担保和经办金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服务。各县(市、区)支持创业人数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市对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创新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按规定保证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银行要确保在有本行网点的县(市、区)至少开办1个小额担保贷款受理网点。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增加利息的贴息办法按晋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进行。

  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给予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的按5‰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安排。要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完成创业计划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有条件的,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形式互相提供担保。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就业服务补贴。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介绍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向省外输出劳务、输出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输出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训练要求高、支出大的职业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分期拨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60%培训补贴,其余40%按6个月内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合格后须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职业技能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服务各项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与县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县(市、区)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市财政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就业工程 

  (一)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招标或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选拔培养和管理,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确保创业培训教师的稳定和质量。

  (二)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负责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创业项目论证评估,为创业者和创业培训教师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咨询指导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开展贷款、财务、法律、信息等后续跟踪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为创业者搭建沟通创业信息平台。

  (四)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2009年,市建立1-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四、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就业管理 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等相关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二)健全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级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确保2010年全市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实行统一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部门提供的政策扶持在《就业失业证》上进行标注。登记失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科学管理。

  (四)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五、加强就业援助,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

  (一)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比照零就业家庭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3的补贴。

  (三)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所在县(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被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按所在县(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

  (五)以上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政府全额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市和各县(市、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储备一定数量、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工作岗位,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帮扶至少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1个月内实现就业。加强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跟踪检查,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

  (九)2008年年底前已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后勤服务等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工作超过3年的,按原审批程序延长享受扶持政策期限。

  (十)2008年年底前已按《太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剩余期限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巩固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促进就业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对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等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和程序,建立申请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形成促进就业激励约束机制。街道、社区和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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