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大学生就业
问题:关于大学生的创业政策,比如无息贷款、减免税等,教育部有无专门的文件?
答复:为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根据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2006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7种类型的收费:(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从2006年开始,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均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负责;贷款优惠政策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负责。据了解,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税收和贷款优惠政策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之中。详细情况,网友可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