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卷全国不少城市的“掉渣饼”旋风又演绎了一场特许经营的闹剧。据悉,土家特色风味小吃“掉渣儿烧饼” 在北京曾以日增两家以上店面的速度飞速扩张,复制品牌已达40多个,还有更多效仿品牌正在酝酿出笼。但掉渣烧饼虽然催生很快,生命力却不长久,许多店面半年不到就关门大吉。这一幕还在上海、长沙、沈阳、广州等地继续上演。
从表面看,“掉渣饼事件”似乎是没有头脑的小本经营者的投机闹剧,但骨子里却是不法商人打着“特许经营”旗号圈钱的陷阱。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但是发展掉渣烧饼加盟业的盟主(规范的称谓应叫特许人)很少具备上述资格。从法律角度看,“掉渣饼”的许多特许人不具备经营资质而超范围经营;从产品特点看,掉渣饼生产流程简单,技术含量不高,易被仿制,并不具备发展加盟体系的条件。据说去年掉渣饼刚兴起时的加盟费是3万元,到了今年跌落到几千元,网上更有100元就可以买到掉渣饼秘方的广告。
“掉渣饼”是一面镜子,它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商业领域法律环境不良,二是普通老百姓对特许经营认识不足。
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87年美国快餐巨头“肯德基”登陆中国,1990年“麦当劳”加入攻城掠地的竞争,特许经营这个词国人不再陌生。虽然特许经营真正在中国发展只有10年时间,但目前我国特许加盟体系已超过2000多个,是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全国有8万多个特许加盟店,从业者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规模以每年50%以上的速度增长。在外部法律环境还没准备好的情形下,特许经营具有中国特色的“爆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第一,特许人欺诈。特许人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采用造假、欺诈的手段诱骗投资者加盟,一旦骗取的加盟费达到可观数量,特许人便人间蒸发。已被媒体报道的“庄信娃娃”风波、“得意馆”骗局、“麦肯姆”陷阱,都属此类。
第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特许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隐瞒对投资者不利的信息,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以拉拢投资者加盟。由于信息把握不准,投资者加盟后往往面临失败的命运。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特许权的核心是商标、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财产的特点,特别容易遭到侵犯。而在一系列知识产权中,以商标侵权最为常见,商业秘密保护最难。
第四、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是维系特许双方的纽带,由于合同约定不严密,或者特许经营中的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对簿公堂。
第五、传销陷阱。不法分子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发展传销组织。
以上只是列举,涉及特许经营的问题还有很多。这说明,虽然特许经营发展势头迅猛,但其中的问题不可小视,它不仅导致了许多加盟企业的失败,还给特许经营业带来不利影响。有鉴于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法律环境,以促进特许经营业的健康、良性、有序发展。
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保护、管制现状及存在的真空地带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项法规,最有针对性的是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规定了特许人、受许人的资格、对特许合同的要求、信息披露的要求、广告宣传的要求、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及法律责任。它是迄今为止特许业的重要法律依据。第二类是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如合同法、企业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税收法、财产法、技术转让法等。第三类是行业规范,作为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制定了《特许经营道德规范》,它对特许人、受许人、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约束。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共同作用,对特许经营业既保护又管制。
由于特许经营引入中国的时间较短,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少,法律规范也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专项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立法位阶上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二、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中没有直接调整特许经营的内容。三、行业规范过于简单、笼统,指导性强而实际可操作性弱。四、我国只有一部特许经营专项法规,还有许多有关特许经营的重要问题未作规定,留下法律真空地带。例如,商号权是特许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尚未明确对商号的保护,商号法律地位的模糊不利于特许企业财产的保护;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限制竞争行为有区别,特许经营中合法的、适当限度的限制竞争有其合理性,我国应立法明确特许经营中合法与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界线;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石,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目前在合同法分则中,还未将特许经营合同列为有名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