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键词:欠薪 草案规定: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戴佩清认为,申请支付令是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和确切的债权、债务数额。而劳动争议中的被欠薪人在向法院申请时往往不能举证确定的欠薪额证据,导致法院若按《民诉法》的规定,就不能受理,若《劳动法》这样规定,就须将《民诉法》关于支付令作修改,才能使《劳动法》之实体法与《民诉法》之程序法不相冲突。这是其一。 其二,《民诉法》第191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债务人申请异议的权益,那么根据新《劳动法》草案,欠薪单位作为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时,可以充分行使异议权益;而在实践中,欠薪单位往往会提出异议,譬如提出员工曾犯何过错,给单位造成多少损失,有的甚至会称该员工根本不是该单位的人,最终导致支付令失效。 其三,《民诉法》作为一部基本的程序法,不能取消第192条之规定,即债务人(用人单位)的书面异议权益不能取消。因为双方的抗辩权益应该是对等的。而且一旦取消,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若执行有误再执行回转,那将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有律师认为,实践中申请支付令是不便操作的,在立法上要协调好《劳动法》和《民诉法》中的支付令规定也有一定困难。 关键词:试用 草案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草案还规定: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表示,关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的规定将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具体化了。根据以往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即可。这导致在这个标准以上的工资水平都是合法的。于是便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试用工和正式工的待遇相差甚远。甚至出现有些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成本,恶意雇佣短期的“试用工”,等到合同期满,就以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重新雇佣新的“试用工”,形成一种变相的剥削。 “但是这个规定也有漏洞。”戴佩清指出,“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通过几种方法来回避。比如一律签三年合同,试用期用足六个月,在六个月时以各种理由书面告之不录用之原因。” 还有律师认为,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虚拟,立法时可尽量规定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然后规定具体哪些特殊行业、高技术岗位等才适用半年的试用期,否则,这个漏洞是显然的。 关键词:合同 草案规定:用工一个月内订书面劳动合同草 案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