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度 《中国经济史》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



     商鞅所以要废除井田制,原因之一是当时有田畯查田,得悉农民多耕少报,挖少田岸①。因此商鞅遂把阡陌(即大田岸)破坏,井田制度亦因之而废除了。且当时在政治上已由封建制度变为郡县制度,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把大田岸大围墙加以铲除,遂化成大整块之农田。

   此外,尚有促成废除井田之其他原因,如有些地区土地狭小而人口密集。《左传·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此时孔子出生)就有记载道:“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这说明了郑国地狭人稠,因此将井田格子线破毁,由子产加以整顿,使“田无封洫,庐井不伍”。

   又一原因,是由于当时已发明铁器耕田。《孟子》中记载了“许子以铁耕”之事实。因有铁器耕田,农民便有能力垦殖较大面积之土地,便不必再受格子线之束缚。又如春秋晚期已有牛耕,《国策》记载“秦以牛田,水通粮”;孔子弟子中有名司马耕字牛者,亦为一旁证。进入战国时期,牛耕更盛。

   又一原因是战国时代水利工程专家辈出,如魏文侯时有西门豹;魏惠王时有白圭;魏襄王时有史起;秦孝文王时有李冰;秦始皇时有郑国。灌溉工程兴建完成,灌溉比以前方便,因而可照顾到更广阔的耕地面积了。

   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即税收制度改变而使井田制不能持续。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初期的农民性情纯朴,勤劳地为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即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由于八户是助耕公田,才可享受私田的收获。正如近代有人为富豪看守坟墓而获耕食墓田,实是一种雇佣性质。

   当时之封建地主特别设置农稷之官,用来教导协助农民如何辨别土壤,如何选择种子,并经常巡视田野,督导农耕。由于农民智慧低,故须勤恳教督,加以扶助,如叛离主人,则易受城圈外之夷狄之侵扰,使全家不能安居乐业。因此贵族与农民可以相安无事,平安度日。

 井田制度 《中国经济史》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
   直到“履亩而税”开始,税收改为视田亩之实际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书中所说之“彻”法。井田制度遂完全被破坏。

   井田制度是一种随封建制度而产生的政治制度中之一环,并非社会经济形态,是中国周代有统一的封建制度后而产生的,绝非郭沫若所说的原始共产社会,然而由于周代常搬迁,故可称之谓“农业社会武装的殖民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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