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井田制度 《中国经济史》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
春秋时,曾实行了下列一些赋税制度。 《左传》记载,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开始实行田赋之制。此时已较“初税亩”时迟了91年。 当时的赋税之种类大致上有下列几种: 1.田租:农民种“私田”,向地主缴纳田租。 2.田税:农民种“公田”,而向政府缴纳田税。 3.田赋:自实行“初税亩”91年后开始。 当时尚有一种赋,是农民纳税之外,遇战争时便向农民征用运输车辆及牛,并担任力役。但农民并非正式军人,只是军中之附随,亦无正式编入军队中之权利与资格。战争时期,农工商贾照常经营,不受影响。
《国语》中记载:“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夫以力,而议其老幼。”此处所言之“赋”是征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晋国时曾开“爰田”制,因晋国在黄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谓“宽乡”。一人可耕200亩,亦可轮番耕种。 《左传·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说此时晋设“爰田”。“爰田”即“辕田”,辕者,易也,有更调之意。“辕田”即为了农民所获利益均等而有交换耕地之举。 秦孝公时亦曾作“辕田”。《汉书》有记载,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制是割、划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弃井田,而作辕田,农民甚喜。 《周礼》将田分为三种等级: 1.上田(上品)不更易,一年一垦。 2.中田(中品)一年交换,三年一垦。 3.下田(下品)交替轮耕,三年一垦。 何休云:“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 另一种说法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 “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①,令民各有常制。” 又有一种说法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此是轮耕制。 晋国在黄河以北,地大人稀,乃是“宽乡”,故开爰田制。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可见此时期之土地制度以100亩为单位。 以上是人口少土地广的“宽乡”,行的是交替轮耕的“爰田”制。但如《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载,子产管辖的地区地狭人稠,施行的则是“狭乡”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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