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3年 《中国经济史》 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四、新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词,源出《乐语》一书,此书为河间献王所传。邓展洛释曰:“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①所以五均有税地之义。因古人惟以农为正业,其他均视为奸利。 又以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税以外,另立五均之税。“五均”一名,又见于《周书大聚解》,其中说:“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 王莽依据上述古代经文之意义,订出征收工商之税,由五均官执行之。其法如下: 诸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人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及民用而不雠(售)者,均官考检厥实,用其本贾(价)取之,无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日欲祭祀丧纪而为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民,丧纪无过三月。日或乏①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输制,但性质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税,其目的仍为工商界谋便利。如上述定物价,收滞货,平买卖均是。 至于有赊贷一项,寓振乏救穷之意,正好与征“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浮游无事”等项之立法用意,有相辅相成之效。因重利盘剥,亦为兼并一大事,故赊贷由官方经营,使高利贷者无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税所得,作为赊贷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说,中国农业社会,人民喜爱放纵,因中国向来有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诸法,要统制社会自由,便难免遭受失败。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国二年下令推行。所谓六筦,含盐、铁、酒、名山大泽、钱布铜冶及五均赊贷六项。即盐、酒、铁、铸钱及五均赊贷均由国营,不准民间插手;同时名山大泽所产货物如矿产木材鱼获等产品均须征税。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称“六筦”。 其实此六筦政策,亦有复古之意,其议源自刘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赊贷之法②,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强富民压迫贫弱,用意本善。 《汉书·食货志》记载:在京师长安以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官。称为“五均司市师”。将长安划分为东市(称京)和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京师连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价;钱府丞乃掌管征收工商农贾之税和赊贷。 此外,各郡、县也各设司市,其职掌和司市师相同。 凡工商业者所采得金、银、铜、铅、锡、龟及贝者,皆得将所获货值向当地司市的钱府丞据实呈报。 又按照《周礼》中之税制①,民间凡有田不耕殖者,须缴纳三丁之人口税。凡住宅周围不种果树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缴纳三丁之布;民若浮游无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泽采物或从事畜牧者,所获鸟兽鱼鳖百虫;或妇女蚕桑纺织补缝,以及工匠医巫卜祝方技,商贩贾人及住宅客舍诸项,皆须自己从实估值,除其成本,计其纯利,向所在地之县官呈报,将其纯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贡政府。此与武帝有异。如有呈报不实者,即将其所采获各物全部没收外,尚须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点是呈报无规定最低限额,连妇女的家庭纺织小工也要呈报。 上述制度,略似于武帝时之算缗钱,但性质颇为不同。
根据上列诸项,“五均”是以征收一切地税为主。故凡采矿、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征税。即凡耕稼以外之据地以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无事做,虽不生利,但亦占地,故亦征其税,乃寓禁于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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