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89年 《中国经济史》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 220—589 



     1.东晋赋役繁苛税种多

   曹操击败黄巾得降卒30万,继而挟献帝迁都许昌。遂募民大规模屯田于许昌一带,得谷100万斛。其屯田收租之法是,将官田③出租给佃户,如佃户用官牛耕田,则政府分六成,佃户分四成;如自持私牛,则政府与佃户各分五成。佃户亦可免除徭役④。

   曹魏并在每一州郡设置田官,如严匡为颍川郡典农中郎将;陈登为徐州典农校尉。《三国志·晋书·食货志》说:“魏武之初,岁有数千万斛,以充兵戎之用。”

   屯田不但增加中央政府的收入,亦可协补地方日常开支,据《三国志·魏书》记载,曹操要在邺城(今河南)建造宫室,命并州刺史梁习从上党供应木材。梁习便请求“置屯田都尉二人,领客六百夫”,以耕种菽粟,将所得作为准备供应木材的费用。可见屯田亦有助于地方财政。

   曹操对非屯田的农民,另订立一套租调制度。规定每亩收田租四升,每户缴纳绢二匹、绵二斤。但不得再摊派其他实物,并令郡国守相监察,勿使豪强逃租而造成弱民的负担加重①。以当时亩收三斛计,每亩纳田租四升并加绢绵,田租并不算重。

   此后两晋的户调制,大体上沿袭自曹魏制度,不过所纳田租与绢、绵有所增减而已。西晋户调制,前节已述及。兹再略述东晋之田租及户调。

   西晋亡,东晋司马睿在建康(南京)即位,仍沿用西晋旧制,但疆土只有半壁南方,而移居南方的北方世家豪族又有免赋役的优待,因此国家税收日少。遂于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实行“度田收租制”。规定亩收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升。但此法为豪强所反对,弄致田赋积欠达50余万斛。至晋哀帝,田租减为亩收二升。但此处显然“升”字为“斗”字之误。因既然说明“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即每亩“三升”为每亩收入的十分之一的话,则每亩共收30升(三斗)而已,实不合逻辑。故以“亩收三斗”较为合理。

   至孝武帝司马曜废“度田收租”而改为“按丁税米”,由初期的每丁三斛增至五石。而《隋书·食货志》比《晋书》所记还要多加“禄米”二石,共计每丁七石。所谓“禄米”是为供给郡、县官的秩禄所需,所以东晋之田租比前朝更重。此中原因由于王公豪族的荫户可以免除课役,以及豪强大户的逃匿田租所致有关。

   至于土著或蛮夷所居之山地或荒僻之处,因无有蓄积粮米,政府便准以马、牛、羊、翡翠、明珠、犀角、象牙等牲口产物纳贡,以裨国用①。

   东晋农民除田租外,尚有户调。规定“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则照上述减半收取。

   至于东晋的徭役,据《隋书·食货志》所记,是“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除了丁男每岁服役不超过20日外,又得为漕运而每“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可见当时需要漕运役夫亦甚为殷切。丹阳尹提及当时杂役有60项之多。

   关于自中州流亡到江左的侨民,政府只宣布可任意“乐输”,并无规定数量,以示对侨民因逃亡而给予优待。至哀帝时,桓温下令“土断”,侨民居住之地便须编户以便征收租调,以免当地土人负担过重。

   综上所述,东晋丁男租调共计租米七石,布二丈、绢二丈八尺、丝三两、绵十一两二分。遂促使不少人故意弄残身体或削发为僧以避徭役,鳏寡则不敢妻娶②。此外,尚有很多摊派,如“修城钱”、“送故钱”、“商税”②、“过津费”③等。清代厘金费只收百分之一而已。中国之有田宅房契税、交易税均始自东晋。

2.南朝宋武文二帝轻赋役

   南朝宋武帝(高祖)刘裕是一位好皇帝。他经过两次北征,巩固了政权。他有刘穆之辅政,犹如刘邦之有萧何。

   刘穆之“内总朝政,外供军旅,决断如流,事无壅滞”。他首先杀了虐民官尚书左仆射王愉及其子荆州刺史王绥,继杀“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的大族刁逵。杀一以儆百,政风大振。并将刁逵财富分给百姓,民心大快。

   刘裕又宽施了一连串的利民措施。如义熙八年(公元412年)赦免判刑五年以下的囚犯①。义熙九年下令禁绝豪强霸占山泽,人民均可共享山泽湖水之利②。永初元年(公元420年)又大赦天下,以前被流徙远地的人户可回本乡,并可免除两年租调。

   刘裕又大力整饬赋役,例如义熙八年下令荆州、江州人民除履行租税调役外,地方官员不得滥征浮额杂项。以前凡郡守县令所享有的屯田养鱼收益,现一概废除。以前中央向上述两州征收的木材、皮毛一律停征。

   义熙十年,减轻人民劳役,让人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

   义熙十一年,免除荆州、雍州人民租税。

   永初元年,中央政府不再向郡县征调造船木材及运船。以后由中央的“都水台”自行负责办理。中央各部门所需物资,不得向民间勒索,须自备款购买;并豁免前欠之租调及债项。

   义熙十一年下令荆州、雍州、西局、蛮府等地区之吏及军人,年在12岁以下、60岁以上及孤幼、单丁与家人中需扶养者都遣散为民,穷独者且由政府长期救济。

   刘裕又对以前避重役而自伤残的人士免除了冶铁的劳役。永初二年又下令限制地方政府滥征兵役,使兵户减少,人民可专心耕种。

   综合宋武帝刘裕掌政十余年来,整顿赋役,减轻人民负担,以纾民困,为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南朝宋刘裕卒后,由其子刘义符为少帝,但登位两年即被废。继由刘裕三子义隆继任为文帝,掌政达30年之久。

   宋文帝亦能善承父志,致力农桑,奖励力田。从义熙到元嘉40多年间,是南朝史上赋役最轻的一段日子。

   元嘉八年(公元431年),文帝诏令各郡县地方长官注意劝农,要使做到地无遗利;并每年选出地方上模范农民,以示鼓励。

   文帝并遵行刘裕的赋役政策,元嘉元年即下诏减荆州、湘州租调之半。

   元嘉十二年诏免遭受水灾的各郡欠课。

   元嘉十七年下令以前所给扬州与南徐州百姓的田地、口粮、种子;兖州、豫州、青州及徐州连年须缴的租谷,全部减免半数。该地如歉收五成的则全部免租谷,并从宽减收百姓的各种欠项;禁止人民分享山泽之利的地区要解禁;征用老弱服役的措施要废除,一切法令要从宽,并要公平。

   宋文帝亦似乃父般重视救济,对百姓慷慨施赈。如元嘉十二年丹阳、淮南、吴兴及义兴等地大水,连首都建康亦全城水浸,文帝特从其他州郡拨米数百万斛以济上述灾区。二十年时有州郡水灾,文帝遣使开仓赈恤,拨发粮食和种子;二十五年因多处冰雪经旬,薪米腾贵,文帝命建康及秣陵之营署拨赐柴米。

   根据《宋书·王弘传》所记,文帝并对人民服役年龄作了一次合理的调整。依照旧制,男丁13岁要服半役,16岁则全役。在元嘉初年调整为15—16岁,宜为半丁,17岁为全丁①。

   文帝晚年欲继承乃父遗志,于元嘉二十七年仓卒出师北伐,因此覆师丧旅,并使广陵一万多户人家为北魏掳走。徐、豫、青、冀、兖各州之人民惨遭杀戮者无数,宋财政亦濒临破产。

   皇命减百官俸禄三分之一,并向民间富有者借用资财四分之一,事息归还②,可谓中国最早出现的战时公债。但宋文帝仍坚持不向人民增加租调,可谓善政。

   宋武帝刘裕、文帝义隆两朝政绩,《宋书》有两篇史评,颇多称道。一篇是《良吏传序》,其大意谓:高祖(宋武帝刘裕)平民出身,已知民事艰难。他在安帝义熙年间入朝作宰相,留心吏职。由于两次北伐,日耗千金,因此未能宽减赋役,但他仍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他本人生活极为俭朴。清简寡欲,不重丝竹之音,舆马之饰,因而能连年出征。太祖宋文帝刘义隆幼年宽仁,继位后于元嘉七年,宋军攻占虎牢、洛阳等地,大军出征,军费出自国库,并不征用民众服役,亦不加重人民负担,因此国内安宁。执政30年来,每年只征收正额赋役,而无额外需索。人民安于自己的工作,守宰六年更换一次。虽然做到家给人足非易事,但亦无人死于饥寒。城乡歌谣舞蹈,到处成群,确是宋世之盛世。

 公元前589年 《中国经济史》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 220—589 
   另一篇史评记载在孔季恭、羊玄保及沈县庆等的传后评语,大意如下:史臣道,自从义熙十一年司马休之外逃后秦,刘裕平江陵并取得东晋政权后,一直至元嘉末年,共39载,不用兵车,民不外劳,役宽而政务清简,人民繁息,余粮满仓,夜不闭户,可谓南北朝之极盛之期。此时地广野丰,民勤本业,一岁丰收,使数郡忘饥。会稽郡带海傍湖,良田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值一斤黄金,即使长安一带亦不能比。荆州拥有南楚地区之富,扬州有全吴之沃及鱼盐杞梓之利,丝绵布帛足供全国衣着所需。

   元嘉中期,水灾为患,太祖省费减用,开仓廪以赈之,因此能安然度过。宋孝武帝刘骏末年,积旱成灾,虽弊同往困,但救济工作不及元嘉时期;故灾情虽未及元嘉之半,但死亡者却加倍。

   以上两则史评均称道了刘裕、义隆父子两朝的德政,使政经情况趋于安定繁荣。惜文帝为太子刘劭所杀,孝武帝刘骏继位,以后继位者,更一代不如一代。

   东晋以后之户调是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但刘骏竟加至“民户岁输布四匹”①。将户调增至四倍,安得不民穷财尽。

3.南齐高武两帝政绩尚佳

   萧道成篡宋而成立南齐王朝,史称齐高帝,时为公元479年。高帝躬自俭朴,将宫廷器物的铜饰改为铁制。但在位四年中,值得称道的,仅为“检籍”②一事而已。由于当时的户口非常混乱,有的在户籍注明有爵位,以图免役;有的窜改年岁;有的有户存而不见有册籍;有的在册籍上注死亡而实在未死者;有人在家而册籍上注明从役者;有的册籍上注明称残废而实乃健康者,目的为了逃避赋役,各县长官因受贿而不核实,亦不更正。

   由于户籍不实,使少数百姓的赋役加重,地方官吏因收受贿赂而任刁民窜改户籍。高帝下令“检籍”是为了“均役”。因此责成各县令(长)亲自审查,改正后报送到州。但由于吏治腐败,依然“货贿潜通”,自宋明帝泰始三年至后废帝元征四年,历时11年中,更正的户籍不足四万,工作迟缓,效果并不理想。

   至武帝萧赜永明八年,处罚不诚实巧户戍守边境(淮水沿岸)十年,但因刑罚过重而怨声载道,武帝不得已撤回原议,准许谪役边境者归回本土①。

   武帝在位11年中,可说做了一些整饬吏治的事,废除了多项杂税,如即位后即免除“修城钱”②。

   永明六年时,免除了向州、郡、县官“送故钱”的陋习③。永明十一年废除“三调”中的“杂调”。据胡三省解释:三调指“调租”(即田租)、“调布”(即户调),以上为正项赋税;另一项为“杂调”④。

   所谓“杂调”,即包括上述提及的“修城钱”和“送故钱”,此外又有“塘役钱⑤”、“丁税一千⑥”及“滂役⑦”等。

   南齐以后诸帝,乏善足陈,到了末年,君主荒淫,赋役无度,已无善政可言。

4.梁武帝废杂调谬赋

   萧衍未建梁朝时,已是方镇之统领,颇知民间疾苦,及登位为梁武帝,减省赋役,使民得以休养生息。

   梁武帝定都建康后,废除齐末杂调谬赋,淫刑滥役。如逋布、口钱、宿债等项,一概豁免,给鳏寡孤独不能存活者每人谷五斛。

   天监初年,米价波动甚剧,由元年(公元502年)大旱斗米5000至四年丰收斛米30。此时期梁武帝对赋役处理的要项如下:大致来说,西晋的租调按资产定户等定税额。东晋的田租,起初是按亩征收,后改为按丁征收;户调则仍按户等征收。本来此法较为公平,但征收官吏计算资产时过于苛严,如尺高桑树,便计算税款,屋未建成,便得照新屋房产呈报,因此弄得人民不敢建屋植树。且地方官吏作弊,富者行贿得益,穷者受害益深,武帝遂改“去人赀,计丁征布”,以解民困。时为天监元年。

   天监十六年,免贫户一年之“三调”(包括田租、户调及杂调);无田者给予田地;产子之家可免役;平冤狱;赈济孤老鳏寡。

   普通六年(公元525年),梁朝收复若干地区,北魏荆州及徐州刺史率部归,诏令新附民众可永远免役。

   大通元年(公元527年),鼓励流亡者复业,并可免役五年,家贫者并免收一年之“三调”。孝弟力田者赐爵一级①。

   大同四年(公元538年),对全国部分地区②赦免宿债及一年之“三调”。

   大同七年停止各郡县役使女丁③。

   综上所述,梁武帝废除了繁重的杂调,足见体恤民困。即使天监四年大举北伐,王公以下均得缴纳租谷,以助军资,但并不增加平民的租调,十分难得。故梁武帝时代,较诸宋、齐两代的赋役,已轻省得多了。但武帝晚年,因年届古稀,处事已甚胡涂,因此为侯景所害,诚可叹息。

5.五胡十六国赋役概况

   五胡十六国时代④,田租的缴纳,仍然是以八二分乃至六四分,即政府得八成或六成,人民得二成或四成。

   前燕明帝慕容皝较五胡各朝看重农事。他亲自巡行郡县,劝督农桑。由于政事较清明,使四方人士来归,并以牧牛供给贫家,供给苑中种田,政府收取八成,耕种的佃户得二成。有牛无地之佃户,亦在苑中种田,则政府收七成,佃户得三成。后由记室参军封裕向慕容皝劝谏道:

   臣闻圣王之宰国也,薄赋而藏于百姓,分之以三等之田,十一而税之;寒者衣之,饥者食之,使家给人足。自永嘉丧乱,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①,相继沟壑。……故九州岛之人,塞表②殊类,襁负万里,若赤子之归慈父,流人之多旧土十倍有余③,人殷地狭,故无田者十有四焉。宜省罢诸苑,以业流人。人至而无资产者,赐之以牧牛。人既殿下之人,牛岂失乎!善藏者藏于百姓……(魏晋时期)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④

   明帝遂取消苑囿,以给百姓无田地者。贫者各赐牧牛一头,若有余力,可依魏晋之制多取牛与田垦殖之。大体言之,当时北方田租,情况多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有私牛者,官私各半。

   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一夫之田岁纳租60斛。以亩收一石计,60斛即是六四收租。

   至于五胡时期兵役,多为胡人部族兵,汉人并不受重视,必需时才用抽丁办法。

   后赵石虎讨前燕慕容皝时,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15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

   到北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处理赋役北朝较南朝为有办法。

6.北魏前期租调概况

   北魏拓跋氏统一北方中国后,即放弃传统的游牧生活,而推行农业生产作为国家的经济重点发展。太武帝拓跋焘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景穆太子监国时下了一道命令,大意是:地方主管官员应勤督农桑,并须造报户籍清册,其上写明家别人数及课种土地面积,以凭考核。并规定了牛工和人工的换工办法和标准,借以解决贫户因缺乏耕牛而不能耕种之苦,并免使有牛人家向无牛贫户苛索租牛的重租。并规定各户在其耕种田地上写明标志,作为是否种足课田面积的考核。此年即拓跋焘统一北方之年,即北魏推动重农政策之开始。

   北魏前期大致承袭西晋的租调制度。北魏对天下户籍的“九品混通”,亦即西晋的“九品相通”,其每户征收户调是: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20石。又另缴帛一匹二丈,交给州库,以供调外之费①。

   不过,北魏的田租是按户征收(与东晋同),但西晋则是按亩征收,为两者不同之处。北魏实际上是把租与调合并为一。此外,北魏另征收一项附加税——一匹二丈帛。

   但北魏有时视民情的需要,亦有特别的措施。如太武帝拓跋焘延和三年(公元434年)时,曾经下诏说:“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罹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其令州郡县隐括②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中等人家)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此处即照顾到贫穷农户,中贫者可免缴两年的租调,下贫者则免三年,亦是北魏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善政。

   拓跋弘献文帝时下诏,凡上三品户须将租粮缴纳到京师;中三品户则可缴纳到他州;下三品户本州即可,由纳税户负责运送,亦可折交运脚,实际上减低了中下等户的负担。

   除了上述的正常租调以外,北魏还有不少额外的赋税,包括下列各种:

a. 额外之田赋:拓跋嗣明元帝泰常三年(公元418年),命诸州征发民租,每户50石,并将征得之粮储存于定、相、冀三州。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拓跋弘率大军南侵,诏令各州郡人民,凡十丁抽一助战,并每户收租50石。

b. 军马之赋: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公元422年),下诏每60户必须出戎马一匹。八年后,即泰常六年,改为每60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另外,凡拥有羊100头的,亦当输戎马一匹。征收战马乃拓跋嗣准备南侵之用①。本来,据《魏书·食货志》载,拓跋焘太武帝时,已平陕西甘肃一带,以河西广大水草牧地,畜养战马200余万匹,骆驼100余万头以及牛羊无数。牧畜已不为少。

c. 运畜之赋:太武帝拓跋涛始光二年(公元425年),诏令十户出大牛一头,以便运粟塞外。此时期亦有征驴运粮的。此运粮制度为时颇长,直至北齐,历时170年左右。

d. 经常性的杂调:文成帝拓跋浚太安年间(公元455—459年),因历年来增加杂调相当于正赋的十分之五。文成帝有废除意,而尚书毛法仁以为军国急需,劝谏不可废。帝意以为“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废除之,但不久又恢复。至献文帝时才废,人民负担遂稍轻②。

e. 官吏索需:由于孝文帝元宏在太和八年前(公元484年),百官不给俸禄,因此变相向人民需索更苛。史遂有“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的记载③,农民负担益重。

f. 徭役:如明元帝泰常八年,筑长城自河北省赤城至绥远五原凡2000余里以防柔然族南侵;道武帝时建鹿苑于南台阴以便皇族行猎;泰常六年发6000人,筑猎苑于山西省的白登;文成帝和帝年间发5000人治河西猎道于山西太原之北。繁重的徭役遂拖慢了农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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