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孙大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创始人,现任大午集团监事长。
在公司管理和经营的每一天,公司都会遇到关于资源配置、财务、组织结构、员工管理、投资决策以及战略方向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和决策如何去判断和解决,放在何种制度框架下和决策框架下去理顺,关系到企业的现在和未来。自从有公司伊始,这些问题就困扰着国内外的企业家们,而一直以来,企业家们都希望找到一条一劳永逸的道路,解决公司运转中的各种难题。
在此背景下,公司治理和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多年来,试图追求基业常青的公司领导者们不断对公司治理进行探索,并尝试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
上述问题对于中国私营企业家们来说,也开始变得重要起来。过去的30年,是中国私营企业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迅速膨胀起来的财富和公司规模刺激了公司高层的权力欲望和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的雄心,也导致了公司利益的分化加剧,使得很多仍处于发展期的企业面临重重危机。
过去30年,围绕公司权力,上演过无数次的家族纷争和企业破产或者分崩离析的悲剧。创业期间,家族成员还能和睦相处,为了企业的发展而团结一致,一旦企业发展壮大,家族成员就会争功诿过、争权夺利,置个人利益于公司利益和家族利益之上。而为了个人目的,亲人之间可以反目成仇,甚至互相厮杀,最终把良好发展的企业肢解。各种复杂的裙带关系和元老们的妄自尊大、懒惰因袭,也令企业家们困扰不已。
更关键的是,出身草莽间的私营企业主在没有有效约束下,会经常引起自信心的过度膨胀,使得公司处于一人独裁和专断的管理状态,个人权力得不到限制,公司决策一人说了算。在高速发展的经济时代,决策的专断使得公司处于极度的风险之中。
问题还不止于此。中国私营企业经过30年的创业期,今天还面临着企业的传承问题,这一问题我想是所有私营企业家最为困惑和苦恼的事情。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不要说企业的发展,延续都成问题,更不要谈“基业常青”或者打造“百年老店”了。
2003年发生在我身上的所谓“非法集资”事件后,很多经历和困惑促使我开始认真思考上述问题,希望能为企业找到一条道路,解决私营企业的家族利益分配、权力制衡和公司的未来传承问题。
西方公司治理最终走上的是股份制道路,中国的《公司法》也深受其影响,在这样的公司治理下,董事长必须是法人,董事长是资本的产物,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所有权与决策权是一体的,而公司经营权委托给总经理这样的职业经理人。
这套治理看似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相互制衡,但从根本上看,最终的决定力量仍是大资本,权力最终并没有受到制衡和限制。近些年出现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西方公司丑闻就充分说明了问题。
对于中国私营企业来说,我更不赞成走股份制道路,因为股份制更容易造成企业的分裂和家族间对企业权力的争夺。在股份制下,企业的决策仍旧是一个人说了算,仍然避免不了决策的专断和权力的滥用。
我始终认为,私营企业,做大了就不再姓私,而是属于社会的。所以企业不能由某个人或者家族说了算,而应该有一套制度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把各种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公司治理的过程,在我看来就是一个确权、分权和限权的过程。我从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找到了灵感。在现代英国,君主的权力被虚置,皇室利益和国民经济是和谐统一的。君主立宪制解决的是持续发展的问题,根本不考虑创造财富的问题。很多君主制国家,成于一人,败于一人,那么私营企业不也是一样吗?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早已有之。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就是对皇帝形成了制约。唐太宗出诏书无效,诏书由中书省代他起草,门下省审计通过,尚书省执行,所以,魏征敢于死谏,是由于这种制度对皇帝形成了制约。
受上述制度的影响,在私营企业推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私企立宪制度”,对于解决未来中国私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权力制衡问题是最优的选择。我认为,在未来,私营企业运营中的公司治理将遵循所有权虚置、所有权与决策权以及经营权分离、各种权力被限定、基层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等基本原则。
按照设计,在“私企立宪制”中,监督权是实的,所有权是虚的,执行权不受干涉,人事权和财权均被做了合理限制。在设计中,集团设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企业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并立并行,互相制约,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董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但无权干涉经营,企业宪法对掌控企业生死命脉的董事会也在调动财产的权力上做了“限权”;而更为关键的是,董事长的权力也是受限的,董事长除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还要尊重总经理的执行权,并且无权解聘总经理。
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理事会由集团总经理和各个子公司办公室主任组成,总经理担任理事长,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总经理在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在财务的支出权上是受限的,超过一定限额需要有董事长和理事长的联合签字,更多的数额还需要有监事长的签字同意。
在民主选举和家族权力虚置的基础上,家族成员有可能完全退出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但为了保证所有权利益和对公司运营的监督,与董事会和理事会并行,成立监事会。监事会主要由家族成员、工会主席、法监部主任、财务总监和其他聘用人员组成,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监事会使得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由后代继承,不进行财产分割;监事会可聘用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董事会、理事会实行监督;监事会无权决策,也无权任免董事长、总经理,但是有监督权、组织选举权以及弹劾权;监事会世代继承,监事长由家族内部选举产生。
为了进一步避免家族成员对公司管理和经营的干涉,集团保障家族成员每月除工资外,可以每月领取可观的生活补贴,并在教育、医疗方面享有充分保障。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私有产权仍然是明晰的,但与以前不同之处在于,所有权与决策权和经营权有可能不再一体传承下去,这就保证了公司将持续由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有能力的决策者和经营者管理运营公司,而不再有被“败家子儿”败家之虞。
在“私企立宪”的框架下,“宪”就是对三权的限制。三项权力不能并存,拥有所有权就不能参与决策,也不能调动自己的资产;拥有了决策权,就没有所有权和执行权;而执行权必须在监督权和决策权之下去运转。
“宪”乃“限”也,立宪的目的在于规范权力,在于把权力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在于保证公司民主的实施。从国际治理惯例的实践中看,全球一直在为寻找一个最佳的治理模式而努力,虽然现实中那种理想的模式并不存在,但那些基于次优选择的治理结构,多把对权力的限制作为最关键的核心。
这些基于公司民主的探索是有效的,因为民主是有效的,民主是可控的,民主是可预期的。而民主的形式对于现代产权制度并没有任何伤害,相反却保证了产权的存续和可持续。在公司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公司将有序发展。
这些超越普通公司管理之上的公司治理图景,对于中国私营企业来说,似乎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一般管理和经营的范畴,但如果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基业常青的远景来看,如果私营企业不能跳出自己的“王国”,不能摆脱家族对公司的滞障,不能探索出一条解决公司传承困境的道路,中国私营企业的前景不会光明,家族纷争、公司分裂等现代私企之殇仍会继续。 (本文来源:商务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