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购科龙电器时,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只有3.75亿元,但整个收购金额却高达3.48亿元,这与公司法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而为了“达标”,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电器完成后将其股权的左手倒右手,又得以变现巨额的所谓无形资产。
实缴注资不足1/32001年10月1日,为收购科龙电器而专门设立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即目前的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同月,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被顾雏军收购。然而,顺德格林柯尔前前后后一系列的工商资料显示,它设立之初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顺德格林柯尔最初12亿元的注册资本中,顾雏军占90%出资额,其父顾善鸿占10%。然而,所谓的12亿元注册资本,其实只有3.75亿元,尚不到应缴金额的三分之一。
顾雏军对顺德格林柯尔这10.8亿元的投资,分为两部分。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仅为1.8亿元,知识产权出资高达9亿元。也就是说,加上顾雏军父亲的1.2亿元货币形式出资,顺德格林柯尔的实际货币出资只有3亿元。在此基础上,其注册资本中的知识产权投入最多只能有7500万元。
12亿元注册资本中的知识产权金额高达9亿元,即占比为75%,而这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顺德格林柯尔此时的注册资本总额只有3.75亿元,包括3亿元货币出资和20%知识产权对应的7500万元出资。
对外投资接近实际注资
就在这种情况下,顺德格林柯尔完成了对科龙电器的收购。按照原来的收购合同,收购科龙电器20.6%股权的金额为5.6亿元。后来签署的补充合同,将这一金额下降为3.48亿元。
3.48亿元收购金额占到3.75亿元注册资本的92.8%,即对外投资金额接近了全部的注册资本。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是在甫一成立后就对科龙电器进行收购的,其净资产应该只会比注册资本低。而且,顺德格林柯尔原本就是为收购科龙电器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在最初的工商登记中,其营业期限仅到2002年4月22日,与顾雏军完成对科龙电器的收购时间几乎完全同步。营业期限此后被延长至2021年10月22日,则是因为顾雏军赋予了顺德格林柯尔新的功能。众所周知,在某地设立一个以“格林柯尔”命名但相互独立的公司作为收购平台,是顾雏军资本运作的一种模式。
对科龙电器这样的上市公司投资额接近净资产,这也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说: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顾雏军此后可能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其用于收购*ST亚星和襄阳轴承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用另一种方式避免了再次发生类似的低级错误。
变现无形资产
顺德格林柯尔不具备收购科龙电器基本条件的问题,在2002年的工商年检中暴露出来。
有关工商部门认为,顺德格林柯尔要达到12亿元的注册资本,现金或者实物资产必须达到9.6亿元,才可以附带有2.4亿的专利技术投入,由此他们要求,顺德格林柯尔股东还须再缴纳6.6亿元的出资额。
在这种情况下,顾雏军旗下的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拿出了9.6亿元。由此,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变成了顾雏军和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顾雏军所持的20%股权为知识产权投入,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所持80%股权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顾雏军和其父的3亿元货币出资,一是用6.6亿元从顾雏军那里换取的知识产权。
明眼人可以看出,经过这样一次的简单转让,顾雏军20%知识产权投入由7500万元变成了2.4亿元,即增加了1.65亿元。如果顺德格林柯尔就维持这样的股权结构,似乎可以将其看作是对过去不实出资的纠正。但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6日又将40%的股权以4.8亿元转让给了顾雏军。经过这样两次倒手,至少有6600万元的所谓知识产权投资得以变成了现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