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企改革若干意见 深化国企改革重在执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落幕,标志着中国进入一个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下简称《决定》),特别提到了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功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用人制度等方面,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尽管深化国企改革的提法并不新鲜,早在十年前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改革部署,但仔细对比两个“决定”可以发现,此时的《决定》有了许多与时俱进的内容和表述,并在具体的策略选择上进行了改革部署,更重要的是,其间所体现的国家治理思想,超越了以往政府对市场逻辑的理解和认识。

  此次的《决定》赋予了国企“现代企业制度”更准确和丰富的内涵。首先,现代企业必须是适应市场化和国际化新形势的,国有企业能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尽管《决定》认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相融合,但也委婉指出,国有企业在效率、活力和定位方面,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因此,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不是“进入”或“退出”的问题,而是如何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能够提高效率和持续发展。这说明,国家治理者对国有企业仍然寄予厚望和重任。

  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从明确现代企业的发展目标为起点。确定改革路径的首要之事,便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功能。设定了企业的目标,由此才能明确企业的经营方式。如果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公共服务功能,就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要求企业。与十六届三中全会不同,此次《决定》去掉了“垄断行业”的笼统提法,直接针对“自然垄断行业”,提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并首次提到破除行政垄断。这些变化反映出政府对市场逻辑的把握。

  第三,国企经营机制的改革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到过完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但那时候政府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司治理,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和规范“三会”,强调党管干部,对职工只是提到了民主管理。此次的《决定》一改以往的“官府气”,从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家作用,到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追究企业经营投资责任,以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字里行间充满了“市场主义”色彩,不再提及具体的治理结构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最后,用人制度方面,进一步明确市场化选聘的原则。与以往“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粗线条提法相比,此次《决定》的内容更为精细化,强调了市场化的选聘原则和薪酬、待遇和职务消费方面的行为规范。

  可以说,此次《决定》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字字珠玑,切中时弊,直指国企要害。然而,国企改革只是国家总体治理框架的一个部分,能否在这个改革战场上取得最终的胜利,还要看整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是否符合现代化和市场化方向。一个稳定、均衡的治理结构必然是权力制衡下的利益均衡。否则,这些“看上去很美“的规划和路线,很可能会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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