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就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alaysi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提交申请,由该管理局来审核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第二个工业发展总体计划”(the Second Industrial Master Plan)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 在其它行业的投资申请或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则由其它一些相关的机构来审批。比如说,设立再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Nagara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1986年的促进投资法和1975年的工业协作法对外国投资作出了规定。当涉及到兼并、购买或兼管事宜时,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根据马来西亚兼并兼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就非制造业的外国投资制定相应的政策方针。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提供一系列财政方面的鼓励措施,这些通常都是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对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外资企业,也有一定的鼓励措施。 外资企业的批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投资规模、当地资本参与的比例、融资的方式(在当地融资或在海外融资)、经营能力、支持这一项目的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可以吸纳该企业产品的一个当地或海外的市场。这些标准的评估是不带歧视性的,但也有偶尔的例外。比如:当一个当地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同时提交同样的项目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 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有一个另外是有关商业银行,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实际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常交易的,其余的大部分则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马来西亚目前在积极地进行私有化改造,欢迎外资充分参与。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二、私人所有权和创建权
除了外资在企业中控股30%的限制外,某些行业还有其它一些限制外资的规定。比如,政府严格控制金融服务性企业的设立,除了再保险公司外,不批准建立任何银行或保险公司。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只限于马来西亚公民。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 过去有一些外资企业曾取得过在一定时间内外资可控股30%以上的经营许可,但随着许可证期限的截止,在续办新证时,马来西亚政府要求这些外资企业证明该企业已经朝着外资控股30%的方向改进。这种结构改革的方法包括吸收新的当地合伙人,给现有的当地合伙人更大的股份或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投入更多可流动的股票,最终达到外资控股不超过30%的目标。 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1974年颁布的外资管理方针规定,私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可以兼并、兼管或购买另一家企业,但某些情况下要先取得财政部的许可。 虽然公有企业很少在市场或贷款方面与私有企业竞争,但面临竞争时,土著马来人的企业在取得政府合同时往往会得到照顾。三、产权保护
马来西亚有完备的立法来保护私有财产。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购买除农业用地和价值10万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除了海滩、工业用地和工厂以外,外国人在购买其它不动产时,要向政府激纳约4万美元的款项。 马来西亚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案包括1972年颁布的贸易法、1983年的专利法、1987年的版权法和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1997年5月,国会下议院通过了四项新的立法,使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新的立法涵盖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数字化签名等问题,并对版权法作了修改。另外,马来西亚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专利有15年的有效期,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期。虽然商标注册的时间要长达18个月,但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对版权的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有效期为50年。 版权法中还包括以下的执行条款,即政府官员可以进入和搜查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场所,并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在1997年,马来西亚加强了对软件产品和音像制品盗版的打击力度。四、业绩要求和鼓励措施
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财政上的鼓励措施往往是与业绩要求挂钩的,这些业绩要求一般包括出口目标、原材料本地化的程度和技术转让等。对制造业投资者经营业绩的要求会在经营许可证上写明,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就有可能失去已经享有的一些税收优惠。如果情况很严重,该企业也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已经表示,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政府将逐步地取消目前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大部分财政鼓励措施。 另外“外资企业准则”部分叙述的是对外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出口鼓励措施”是讲制造业的投资鼓励措施;“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措施”是讲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企业的奖励措施。五、管理体系的透明度:法律和程序
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但石油加工业的税率是40%。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还监督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以保证每个雇主都努力达到使企业员工种族结构平衡的要求。外资企业经常抱怨海外员工取得工作签证的过程太费时费力。由于国内极度缺乏专家、科学家和学者,政府简化了上述各类海外人员申请入境工作签证的手续。新规则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先批准外国专家的工作签证,然后再提交到移民部以签发相关文件。六、反腐败状况
马来西亚政府设立了反腐败办事处(ACA)来对付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从1997年6月起,政府规定,所有国家高层领导人都要向ACA申报财产。外国商人到政府部门办事时如遇任何人索要报酬,可进行举报。ACA所进行的调查都在报纸上披露。 该国把行贿受贿视为犯罪,行贿金额不能从应税额中扣除。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马来西亚腐败盛行。在新闻媒体的调查中,马来西亚被列为亚洲“腐败较少”的国家之一。七、劳动力状况
马来西亚社会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1996年官方统计的失业率仅为2.6%,比以往又有所降低。当地企业和合资企业都感到在招收和留住各种技术等级的工人方面有困难。由于工资的增长比生产力的增长要快,政府鼓励生产商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国家劳动力咨询委员会开始推行一种与生产力挂钩的工资制度指导方针,以协调有关工资问题的各方会谈。马来西亚现在已不再提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财政鼓励政策只给予高附加值项目,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马来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该国的劳资关系总的来说较好,占劳动力总量10%的工会组织也比较认真负责。政府不鼓励罢工,而提倡通过谈判或由工业法庭仲裁来解决纠纷。劳资纠纷一旦提交到工业法庭处理,劳资双方都不许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马来西亚有一些全国性工会,但政府禁止在电子行业设立全国性工会,但该行业可设立机构内部工会。
八、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进一步发展国内资本市场是马来西亚政府的一个首要任务。为促进其发展,该国财政当局为本地和外资的私有企业提供了大量可选择的信贷工具。信贷的发放一般是通过市场调节来进行的,但有一个例外,就是政府要求当地的和外资的银行拿出资金的一小部分来,以特定的利率(目前是9%)贷款给购买低价房的马来西亚公民。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马来西亚国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但其在马融资额的60%以上必须来自马来西亚国内银行。如果贷款额超过一千万林吉特(相当于四百万美元)时,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同意。外国的证券代理公司最多只能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得到五百万林吉特的贷款。 马来西亚对外国证券投资没有限制,它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来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它的法律体系和会计制度透明度高,也符合国际规范。1992年,马来西亚建立了证券委员会以统一管理并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同年,政府授权一家私人办事处(马来西亚评估办事处)来对所有要上市的证券进行评估。1996年建立了马来西亚会计标准局,并设立了第二家评估机构,即马来西亚评估公司。马来西亚的国内银行体系比较健全。到1996年12月时,所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440亿美元。前五名的商业银行的资产约为1000亿美元。迄今为止,外国企业兼并马来西亚公司的事情很少发生。如前所述,兼并或并购在马来西亚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九、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政策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对国外的汇款可以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以任何外币汇出,但不能使用以色列、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货币。非马来西亚居民也可以自由地开立林吉特或外汇帐户。当地的出口商在出口过程中可以在外汇帐户中留有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金额。旅游者在进入或离开马来西亚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携带任何数量的林吉特和其它外币。 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国家的外汇政策与政策的执行情况基本是一致的。十、征用与补偿
目前为止还没有外国投资者抱怨资产被马来西亚政府征用而没有得到补偿。该国的政策是,无论国内外投资者,在私有财产因公共用途被征用时,都有权得到适当的赔偿。如果当事人与政府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将依据法律有效地保护财产权和契约权。十一、争端的解决
马来西亚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其国内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公开。过去的一些为数很少的外国投资纠纷案,都通过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处理。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很多公司都愿意加入仲裁条款。设在首都吉隆坡的区域仲裁中心可以对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十二、政治局势
马来西亚的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除了1969年发生过一次种族暴乱外,基本没有其它的政治性暴乱活动发生。十三、双边投资协议
马来西亚与以下51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定有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美国(1959)、德国(1960)、加拿大(1971)、荷兰(1972)、法国(1975)、瑞士(1978)、瑞典(1979)、比利时和卢森堡(1979)、英国(1981)、斯里兰卡(1982)、罗马尼亚(1982)、挪威(1984)、奥地利(1985)、芬兰(1985)、伊斯兰会议组织(1987)、科威特(1987)、东盟(1987)、意大利(1988)、韩国(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阿联酋(1991)、丹麦(1992)、越南(1992)、巴布亚新几内亚(1992)、智利(1992)、老挝(1992)、台湾地区(1993)、匈牙利(1993)、波兰(1993)、印度尼西亚(1994)、阿尔巴尼亚(1994)、津巴布韦(1994)、土库曼斯坦(1994)、纳米比亚(1994)、柬埔寨(1994)、阿根廷(1994)、约旦(1994)、孟加拉(1994)、克罗地亚(1994)、波黑(1994)、西班牙(1995)、巴基斯坦(1995)、吉尔吉斯斯坦(1995)、蒙古(1995)、乌拉圭(1995)、印度(1995)、秘鲁、哈萨克斯坦(1996)、马拉维(1996)、捷克共和国(1996)和埃及(1997)。马来西亚和以47个国家签有避免双重税收协议:新加坡(1968,1973)、日本(1970)、瑞典(1970)、丹麦(1970)、挪威(1970)、斯里兰卡(1972)、英国(1973)、比利时(1973)、瑞士(1974)、法国(1975和1991)、新西兰(1976)、加拿大(1976)、印度(1976)、德国(1977)、波兰(1977)、澳大利亚(1980)、罗马尼亚(1982)、孟加拉(1983)、意大利(1984)、芬兰(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独联体(1988)、荷兰(1988)、美国(1989)、匈牙利(1989)、奥地利(1989)、南斯拉夫(1989)、印度尼西(1991)、毛里求斯(1992)、伊朗(1992)、巴布亚新几内亚(1993)、沙特阿拉伯(1993)、苏丹(1993)、阿尔巴尼亚(1994)、津巴布韦(1994)、土耳其(1994)、约旦(1994)、蒙古(1995)、越南(1995)、马耳他(1995)、阿联酋(1995)、斐济(1995)、捷克共和国(1996)和科威特(1997)。十四、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以下数据据是由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提供的。这些数据中不包括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外国投资。另外,这些数据只是已批准的协议金额,而不包括实际投资额或再投资额。 Negara银行(中央银行)1992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签定协议后的第一年中,实际投资额平均为协议金额的17%,第二年中,投资额为协议金额的53%,其余的投资在第三年完成。 以制造业被批准项目的数额计算,1996年马来西亚吸引的外资总额从1995年的37亿美元增加到68亿美元,增幅为86%。其中外商独资的项目为248个,占31.7%,高于1995年28.1%的比例。 新加坡是第一大投资国,投资金额达到19亿美元;其次是日本,投资额为18亿美元;第三大投资国是美国,投资额为12亿美元。这三国的投资额占了马来西亚外资总额的3/4。十五、外资企业准则
对制造业外国投资的总体政策: 如果某企业产品出口量达到总产量的80%以上,则对企业所有权结构不作任何要求。 如果企业产品的出口量占总产量之比高于50%而低于80%,则外资可控股51%以上,某些情况 下,外资控股可达到79%。 如果企业产品出口量与总产量之比高于20%而低于50%,外资可持股30%至51%。 如果企业产品出口量与总产量之比不到20%,则外资最多可持股30%。十六、对马来西亚人所有权分配的政策
如果外商持股不到100%,那么当地人所有权的分配按如下方式进行: 没有当地合伙人的外资企业中,如果外资持股达到70%以上,那么余下的部分由土著马来人所有。如果外商持股不到20%,那么30%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其余的由其它马来西亚人持有。如果为土著马来人留出的部分无人认购,则由马来西亚贸工部(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MITI)将其分配给其它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土著马来人设立的合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以来,其余的股份应属于其当地合伙人,即土著马来人。如果该合伙人无法全部认购,则则贸工部将来认购的股份分配给其他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非土著马来人合伙设立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外,当地合伙人最多可持股30%,其余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十七、对不可更新资源的所有权规定
凡涉及矿产品开采加工的项目,外资可持股至100%。在决定所有权比例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的级别,项目中的技术和风险因素; 马来西亚本国是否有该矿产品勘探、开采和加工方面的专家; 该项目一体化的程度和附加值的水平。十八、出口鼓励措施
1986年颁布的促进投资法(Promotion of Inrestment Act)和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IncomeTax Act)中包含了对制造业外国投资的一些鼓励措施,其中一些鼓励措施也适用于在农业、旅游业、研发项目和技术培训领域的外国投资: 首创资格。在一些指定新行业中开创性的企业可以依照产品类别享受5-10年的免税或部分免税的待遇,发给股票持有者的红利也可以从应税额中扣除。 投资税收折让(17A)。在项目开始实施的头五年内所产生的资本支出的6%可以结转,但结转额不能超过收入的70%,未结转部分可以在以后继续进行。这一鼓励措施不适用于享有首创资格待遇的企业。 再投资折让。企业利润如果用于扩大厂房,改进设备等再投资支出,其投资额的60%可列入成本。 出口信贷再筹资(ECR)。即为符合要求的出口商提供装船前后的短期的低于市场利率的商业信贷。 出口折让。出口马来西亚产品的贸易公司可在税前收入中扣减相当于出口商品FOB价5%的金额。 出口信贷保险双重扣减。这是经财政部同意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出口促销双重扣减。这是对某些符合要求的支出(比如在海外做广告,出口市场调研等)的扣减。 对研发项目的鼓励政策。包括五年的免税期和允许将免税期内的损失递延至应纳税期。 对培训项目的鼓励政策。包括对培训场地建筑的基础设施扣减和一些支出的双重扣减。 免除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这是对出口外向型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如需进口一些当地不能生产或当地产品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或无器件时,可免缴进口税。进口生产用机械设备同样可免关税。在某些情况下,产品内销的企业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十九、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政策
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享有为期10年的首创资格或投资税优惠。 进口多媒体设备免收关税。 对外汇交易和贷款实行特殊管理。 对表现出色并吸引其它企业加入多媒体超级走廊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 中小型企业可就特定领域的研发项目申请政府资助。 对聘用海外侨民不加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