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档案馆 版权 互联网电视将成标配 版权尴尬待解决

 互联网档案馆 版权 互联网电视将成标配 版权尴尬待解决


  □本报记者 陈静

  进入2010年以来,“可以上网的电视”——互联网电视,成为彩电行业最热门的词汇,创维、TCL等多家国内品牌均有互联网电视新品上市,部分企业甚至宣布互联网电视会成为新品标配,所有新产品都具备这一功能。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电视符合市场需求,前景广阔,目前亟须解决版权问题,以免陷于版权纠纷的尴尬境地。

  国内品牌的发展机遇

  在家电行业里,电视一直是中外品牌拼杀最激烈的战场,尤其近两年就上演了中外品牌市场份额“三七”到“七三”的颠覆性变化,而互联网电视则被国内品牌视为再次超越外资品牌的历史性机遇。

  “国产品牌这几年市场份额的快速上升,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对应用型技术的充分开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中投证券研究员袁浩然表示,“比如创维具备卡拉OK功能的酷开电视一经推出,就迅速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在核心面板受制于人的情况下,国内品牌以对国内消费者的充分了解为突破口,充分开发应用型功能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奥维咨询副总经理文建平认为,互联网电视时代,中国彩电企业面临千载难逢的产业机遇。

  据奥维咨询的监测,中国彩电市场互联网电视的市场零售量比重已经超过20%,预计2010年互联网电视的增速将超过50%,销量比重将会达到整体液晶电视的35%以上,这意味着2010年中国互联网液晶电视的市场规模将超过300亿元。

  目前内、外资品牌在互联网电视的新品投放型号比例,已经达到了7:3的水平。相对于外资品牌的产品,国产互联网电视的功能更加全面,性价比相对合理,因此市场占有率也一直稳居行业的前列。

  TCL集团副总裁、中国业务中心总经理韩青就表示:“互联网电视的崛起,与黑白电视向彩色电视、CRT向平板的转型相比,意义更为重大,将是彩电业数十年未遇的大变局,而其中真正主导电视行业命运的将会是中国的彩电巨头”。

  文建平认为,互联网电视的横空出世,说明当前产业界已经开始尝试跳出传统价格战的恶性循环,将主要精力从单一的产品层面的成本与价格比拼,转向实施应用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升级,从而为企业实施新的发展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创造条件。

  版权问题待解

  尽管前途光明,但是对于彩电整机企业而言,互联网电视却必须正视版权问题,解决版权的尴尬问题。

  在国内品牌大举进军互联网电视之际,却遭遇互联网内容版权的纠纷。此前,一家名为“优朋普乐”的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称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其授权的影视节目,存在使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海量用户群内被无授权观看、下载的可能。

  有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互联网电视内容的海量及自主性,这让传统电视台异常紧张,加之互联网内容良莠不齐、版权纠纷等问题,广电部门以此加以严厉监管,也是可以想见的事情。”

  在这样的背景下,彩电企业也试图彻底解决版权纠纷。创维集团副总裁杨东文就介绍,“酷开网的内容来源有两部分,一是自己购买版权的内容,二是与土豆、迅雷等网站内容商合作,集成他们的影音资源,成为地道的电视内容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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