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知识 打造中国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知识 打造中国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前不久,证监会主席肖钢公开发表了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署名文章。在该文中,肖钢阐述了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举措并表示将严惩市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从文章的标题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识已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

  正如肖主席所言,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因为“保护重视不够”,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没有保障,才频频成为被“鱼肉”、被侵害的对象。A股陷入10年“零”涨幅的尴尬,频现“熊霸全球”的“中国特色”,既与制度建设、市场监管存在短板有关,更与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有关。

  应该说,监管部门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还是做出了一定的努力的。如早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部纲领性文件中,高层就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曾专门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意图通过类别表决、完善独董制度等多种方式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此外,监管部门倡导上市公司积极分红、制定出台的诸多规章制度等,某种意义上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然而,A股诞生20余年的事实表明,不痛不痒的投资者保护更多流于形式,保护不力成为最真实的写照。投资者权益受损,不仅监管部门常常爱莫能助,即使是诉诸于法律,也常常无果而终。而且,投资者维权还不时遭遇“老虎吃天,无从下口”式的困境。以广受投资者诟病的内幕交易为例。内幕交易是A股市场的一颗“毒瘤”,内幕交易者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无形中会损害到其它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案发,内幕交易所得会被没收,并会被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这些罚没收入都上缴了国库,但投资者却无法为自己维权。内幕交易者付出代价是应该的,但投资者的利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除了内幕交易外,像欺诈发行、违法披露、操纵市场、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违规违法行为,在当前的A股市场中如家常便饭般地经常出现,也严重地损害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市场上违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违规者不惜铤而走险,源于巨大的利益驱动,更源于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

  多年来,市场上一直在呼吁监管部门能够推出集团诉讼制度这一维权利器,但至今也没看到希望。其实,如果推出了集团诉讼制度,将对市场上违规者形成巨大的震慑,也将让违规者付出巨大的代价,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如果仅仅依靠集团诉讼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需要上看,我们都需要专门制订一部中国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对于投资者保护,目前并不乏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如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8年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及《刑法》相关修正案等。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也不系统,投资者维权时,“受理不立案、立案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等现象比比皆是,既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也不利于投资者的维权。更致命的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来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与缺陷。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资本市场更需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境外成熟市场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可谓不遗余力。如美国1933年颁布了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证券法》,到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期间颁布的法律达9种之多。这些法律虽然立法角度不同,但均将加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立法本位。特别是1970年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更是“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着中小投资者”。成熟市场已为我们作出了表率,中国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什么时候能出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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