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分红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内集团型企业相继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寻求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具优势的融资环境。除了业务经营和融资环境之外,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也是其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香港以其宽松的税收环境成为许多国内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首选,因此,本文将以某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为例,详细剖析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及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香港、大陆两地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香港子公司的分红纳税实例 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国内母公司境内盈利,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的纳税,由于税率低于国内,因此不存在抵免限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境内应纳税额加上境外应纳税额8.5%的差额部分。 然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母公司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且其对应的所得税可抵扣金额甚至大于分红对应的应补缴所得税,首次接触这一情况时,公司曲解了税法的规定。假设母公司分红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100万元,当年其香港子公司分红10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编制了如下错误的所得税清算初稿: 上述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考虑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当期的可抵免限额。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清算时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清算步骤是: 虽然两个过程的计算结果都是可抵扣所得税额173.2万元,但是结果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的可抵扣所得税额173.2万元只能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不论在这五年内其抵免限额是否超过当年应抵税额,并且以后各年的抵补顺序为先抵免当年的,当年有余额时才能抵补以前年度的结余。错误的计算步骤是将173.2万元作为普通的境内可抵扣所得税额,在以后年度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去抵补。错误的结论将会导致错误的分红决策,甚至导致抵免限额过期而产生税收损失。 三、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香港子公司除了涉及对国内分红的所得税问题,还会涉及获得其持有的国内公司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按税法规定,国内公司向香港公司汇出股息时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股息所得税。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可以重点关注预提股息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相关优惠政策,目前预提股息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香港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2、公司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3、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持有分红公司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申请减半征收的主要税收法规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在申报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争取通过审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企业节约税收、间接创造收益。 四、结语 本文仅以香港子公司为例探讨了境外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然而如今国内企业向外发展的步伐早已不仅局限在港、澳、台地区,泰国、新加坡乃至欧美等国的境外子公司也倍受青睐。受不同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差异化和多样化影响,如:我国与新加坡只是单边税收饶让政策,子公司在新加坡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国内纳税时是不予承认的,国内企业全球化战略的制定在税收相关政策及协定上应当有更为全面和前瞻的考量。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深感税收政策研读对经营决策的重要性,特别是有海外发展意向的企业集团,更应在投资前充分了解当地的税收环境与相关政策,提出切实有效的财务建议,让财务植根于实务,服务于经营,创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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