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 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方式选择



A中外台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B中外台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C外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E外商投资性公司

  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投资性公司可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科、原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投资性公司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F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 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方式选择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G 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H补偿贸易

  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外,还可以以其它产品来偿还。

I 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力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J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期满后,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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