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资本释放机制
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风险资本的释放机制,即风险投资公司回收投资和获取利益的机制。风险投资不是办企业,它是通过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取成功项目创业时期即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再投入下一个项目来运作的。资本的有效循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础。
风险资本的释放途径有两条:一是企业并购,二是上市,其中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美国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中的小型资本市场就是专门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第一板块证券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而建立的。但目前我国开辟类似于NASDAQ的第二板块市场时机尚未成熟。东南亚金融危机阴影还未消散,国内证券市场管理不规范,外部、内部条件都不具备,可以利用的现有基础是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的柜台交易实践。
1、产权交易所: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应保持谨慎,可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所,甚至可以局限为信息企业产权交易所,严禁非科技企业的交易,保证风险资本的释放渠道畅通。此类交易所还可承担科技项目市场价值评估,技术项目交易等功能。
2、柜台交易(OTC):OTC是经纪人或证券自营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而把未上市的证券,也包括一部分已上市的证券,直接售给顾客。OTC的交易点分散于各地,无中央市场,通过电子技术形成完善的交易系统和巨大的交易规模。OTC的行市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价格。OTC一般按净值基础进行交易,证券自营商不收佣金。OTC也可由经纪人代理交易,经纪人按最好的价格替客户买卖,同时收取一定佣金。
建议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OTC系统,包括自动报价系统,附属于自动报价系统的中心交换公司(Central Clearing Corp)以及一整套相应的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在OTC发行及交易股票的标准应低于上市及挂牌交易的股票,以利于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同时创造风险投资的转让市场。
(三)法律制度
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如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而财政拨款只能作为保险赔偿金。投资方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项目投资总额的0.3%作为保险金,项目一旦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建议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
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当预期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美国政府对待风险投资所经曲折过程,很值得我们借鉴。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1969年,美国国会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提高到49%,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六年后锐减为0.01亿美元,仅为原规模的0.6%。
风险投资的锐减立刻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78年国会终于撤销这项高税率政策,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下降到28%,同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又奇迹般激增至5.7亿美元。1982年其最高税率下降29%提高到49%,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六年后锐减为0.01亿美元,仅为原规模的0.6%。风险投资的锐减立刻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78年国会终于撤销这项高税率政策,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下降到28%,同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又奇迹般激增至5.7亿美元。1982年其最高税率下降到20%,结果风险投资规模相应增大至14.25亿美元,是12年前的8倍。
建议降低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特别要降低软件行业的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
建议立法规定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入股的最高比例,承认创业者持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占的股份,并由创业者控股,这样既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又可激发和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