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9日,原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被判无期徒刑。 2002年,70多岁的褚时健因患严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医,也就是从这年开始,他转身投入水果行业。褚时健的果园总共有2400亩,有34万棵果苗。不久前,昆明一些销售商打出了“褚时健种的冰糖橙”的广告语,销售异常火爆。
老实说,我看了昔日的烟草大王褚时健再创业的新闻,颇为诧异。在我的记忆中,被判无期徒刑的褚时健,在服刑两年后,即减为有期徒刑17年,随后,在2002年春节,因“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从褚时健在保外就医期间还能承受再创业带来的巨大压力看,从他连续7年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看,推行保外就医政策似乎是为了方便犯人创业!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对身患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原监狱、看守所应派员进行考察或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再看新闻中对82岁的褚时健的健康状况的描述,“(他)精神矍铄,说话的声音沉稳清晰,走路稳健有力,他不需要拐杖,当有人要搀扶他,他多少有点拒绝。”哪里有半点严重疾病的表现?按照规定,“如果病情基本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显然这个规定在褚时健这里已经形同虚设——自然每次的资格审查也是形同虚设的。
这种形同虚设似乎早在褚时健保外就医的2002年春节就开始了,他马上转身投入水果行业,而且借债1000万——如果对自己今后可以持续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没有信心,如果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没有信心,很难想象一个70多岁的犯人会突发奇想要搞再创业。显然,从那以刻开始,褚时健就认为自己的牢狱生涯彻底结束了,不仅仅是他这样认为,而且他的一些旧部故友也持这样的看法,否则无法理解他们会把大量的钱慷慨地借给他。褚时健的信心从哪里来?
褚时健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分子,至少在一些人看来是这样。他“把一个地方小烟厂做成了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烟草帝国”。固定资产从几千万元发展到70亿元,年创利税近200亿元。“红塔山”卷烟品牌无形资产被评估为332亿元。而他本人却得到区区80万的报酬,付出了得到是如此失衡,以至于直到现在依然有人认为他这个功臣走到这一步部分责任在体制身上。于是,他的罪行变得高大、悲壮起来,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同情者。我不知道这些同情者都是些什么人,但是他们肯定不是一些普通的劳动者,而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有过与褚时健一样患得患失的利益权衡,有过在金钱面前的罪恶一闪念,甚至有过相同的经历,只是运气稍好一些。所有的同情其实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假如褚时健收入再高些再高些的话,他一定不会贪污侵吞。这个假设成立吗?不得而知,我只知道在国企老总的年薪大幅度提升的现在,仍然有一些人犯罪落马,欲壑难填啊!
这种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道德优越感,使得褚时健对自己的再创业保持了一种只有保持了良好的守法纪录的良善公民才有的自豪感,到底这是一种迟来的补偿,还是法律尊严的肆意玩弄?竟然让见多识广的媒体也无所适从,难怪有媒体用《被委屈还是被善待了》标题来书写这个人的再创业。
我只想引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的内容来结束本文,来说明对褚时健获得了过分慷慨的保外就医表示愤怒,也对保外就医变形到成了一部分犯人创业的路径表示愤怒,也对法律不能从一而终地坚守自己的立场和尊严表示愤怒:“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曾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被告人褚时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