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着,上海弘奇公司将打假战场摆到了华中重镇武汉市。2001年,武汉永和公司未经上海弘奇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7家分店店面装潢和产品外包装上大量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同时,武汉永和公司与湖北永和公司还在豆浆商品包装上使用“永和”标志。为此,上海弘奇公司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2002年5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二被告虽然登记了带有“永和”字号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名称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享有专用权。此外,上海弘奇公司享有的“永和”商标专用权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且商标注册先于被告,因而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排他性的法律后果。故二被告以使用企业名称为由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法无据。而上海弘奇公司在豆浆上享有“永和”组合商标,武汉永和公司在豆制品上注册了“永和”组合商标,两个商标均有“永和”文字,武汉永和公司将核定使用在豆制品上的“永和”商标使用于豆浆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武汉永和公司擅自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并且与上海弘奇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因此,构成对上海弘奇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武汉永和公司将上海弘奇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豆浆的注册商标“永和”与豆浆文字合并使用于其开设的7家连锁店店面装潢,属于将他人商标用于豆浆广告宣传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弘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武汉永和公司、湖北永和公司停止在豆浆商品包装上使用“永和”标志;武汉永和公司停止在连锁店店面装潢上将“永和”与豆浆文字连用;武汉永和公司、湖北永和公司共同向上海弘奇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进入2005年以后,根据公司新的发展战略,上海弘奇公司明显加大了打假工作的力度,紧锣密鼓的诉讼接连展开了。在2005年和2006年当中,上海弘奇公司打赢了数起商标侵权官司。比如,上海弘奇公司诉苏州吴江市松陵镇永和豆浆店个体业主朱元兴商标侵权案,于2005年在苏州中院取得了胜诉。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由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以下仍简称为上海弘奇公司)诉徐明人、张桔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在江苏高院取得了胜诉。上海弘奇公司诉徐明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在江苏高院取得了胜诉,等等。
虽然是捷报频传,然而上海弘奇公司在商标注册上存在的问题依然不能忽略。根据商标检索发现,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在大陆申请、注册的与“永和”有关的商标从1993年至今共有40件左右,数量不可谓不多。但仔细究来,我们会发现一个大问题,在这些商标当中,除了那个第730628号“永和”及图商标以外(1993年申请,1995年获得商标专用权),还有两件商标是在1998年申请注册的。除了这三件商标之外,其余全部商标均是在2002年后申请注册的。这个时间,正好是在林氏兄弟2000年在大陆成立上海弘奇公司之后。因此,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缘起”中所述,林氏兄弟最初将商标许可给邱耀辉使用,过于迟缓地进入大陆市场,不但有启示一所述之二大弊端,还大大迟延了对“永和”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的时间,从而给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和其他竞争者留下了从容地抢注近似商标的时间!同时也可能丧失了对已注册的近似侵权商标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的最好时机!
在注册商标的问题上,上海永和大王公司无疑比上海弘奇公司做得更出色。
启示二:意识不够,商标注册不利
商标注册到位,在市场经营中就可能占得先机,否则就可能会陷入被动,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过分。
挫折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频频捷报的同时,挫折与失败也如影随形。
2005年,因南昌市东湖现代永和中式美食店及西湖区现代永和豆浆店户主邱雪伟涉嫌商标侵权,上海弘奇公司将其告上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永和及图”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永和”较为突出并易于接受和记忆,应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永和及图”商标使用多年,并以连锁经营的形式经营“永和”品牌豆浆,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文字部分“永和”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服务与原告的“永和”豆浆商品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餐饮服务与原告“永和”豆浆商品之间类似。因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主要部分用于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邱雪伟在其字号、店面招牌、餐具、菜单、服务人员服装、外卖宣传单、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永和豆浆一审获得了胜诉。
遗憾的是,该案上诉之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永和豆浆最终败诉。高院的理由是,被告邱雪伟在南昌市东湖新一代永和豆浆店的店招上标记“永和豆浆”,在整改后的店招上标记“现代永和”,在快餐盒、宣传单、外卖袋上标记“新一代永和豆浆”或“现代永和”,这种对企业字号宣传使用的文字虽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但并未使用在与第73062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0类豆浆、米浆等商品上,故以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南昌诉讼”是上海弘奇公司2005年的第一次挫折,但绝不是最后一次,失败接踵而至!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弘奇公司诉洪加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上海弘奇公司败诉。法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公司的豆浆商品与被告的餐饮服务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服务的方式及目的、生产和销售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