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在开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对此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有关资料30日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以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而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之前,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的报告及所提供的证件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已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有清税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