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于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在近一两年得到迅速发展。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特许人特许经营法律意识的局限,导致特许经营中纷争的增多,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加盟者(下称“被特许人”)的违约。
一、 被特许人常见的违约
(一) 对特许经营体系的违约,本质上是动摇特许经营的根基,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这类违约主要包括:
1.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特许经营手册内容繁多,程序复杂,特许人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劳动力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而擅自违反手册规定。
2.不接受特许人的培训。被特许人参加完初始培训经营一段时间后,被特许人自认为已经掌握经营方式,故漠视培训;且后续培训往往是员工带薪学习,无形中提高了被特许人的工资成本;若特许人要求另行支付培训费,则被特许人更不愿意参加。
3.不能保证固定营业时间。某些个人被特许人将加盟店视为纯粹的私人产业,因此不固定营业时间,有情绪或闲暇时就营业,无闲暇、无情绪时就随意停止营业。这种行为从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体系和特许人的商誉。
4.擅自进行广告宣传。通常,按特许经营体系,广告须由特许人统一组织和安排,某些特许人为了进行促销,招揽客户,就违反特许合同,未经特许人同意,自行制作广告,由于不能准确领会特许人VI系统的含义,其广告往往与特许人的CI设计有差别,从而导致特许人的形象受损。
(二) 财务制度方面违约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没有资产关系,仅依赖合同维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财务制度的遵守显得尤为重要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没有资产关系,仅依赖合同维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财务制度的遵守显得尤为重要。违反财务制度是对主要特许经营权利义务的破坏,其表现有:
1.欠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对费用的内容、数额和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
2.向特许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一些特许合同中双方约定将财务报告中的营业额作为收取特许费用的依据,因此,为了减少支付特许费用,有的被特许人就隐瞒营业情况,虚报财务数目。
3.擅自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特许人为维护其特许体系的形象及商号、商标等无形资产,往往对本体系内的产品和服务设定最高或最低限额,在该限额范围内,被特许人有权按地区或投资实际状况确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被特许人为了谋取经营利润,往往可能擅自提高或降低产品或服务价格。
(三)经营过程中的违约
特许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经营,因此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直接构成违约,主要的违约行为有:
1.超区域从事特许经营
既然合同对经营区域作了约定,被特许人就不得在约定区域外从事经营,也不得到区域外吸引客户。
2.生产、销售或使用非特许人授权范围的产品
如瘦身中心使用非特许人指定的瘦身膏,又如茶楼使用非特许人提供的茶原料等等。这些被特许人通常与特许人总部分属不同城市,特许人无法监控其行为而给被特许人提供了通过违约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的机会。
3.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业务
被特许人可能因为场地、人员及精力均有闲暇而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其营利目的。
4.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向第三人分特许其特许经营权或转让其特许经营权。根据特许经营的惯例,除区域特许和二级特许外,被特许人无权分特许或转让其特许经营权。
(四)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归还所有文件,消除与被特许人有联系的任何因素;但是,某些被特许人会认为合同终止即表明合同已无约束力了,于是违反同业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自行经营,谋取利益。
二、如何避免被特许人的违约行为
(一)对被特许人的资信进行审查
被特许人资信的好坏直接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适当、全面履行,选择资信良好的被特许人等同于选择优秀的合作伙伴,不能因有人想加盟而良莠不齐一概收纳。
(二)签订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文书。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一定要严密、完善。如合同中应包括:特许经营授权条款、商号使用条款、特许区域和特许企业所在地、特许连锁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技术援助等。
(三)设定适当的收费标准
特许经营应尽量保证价格体系的合理性,无论在收取特许经营费,还是培训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指定产品时均应充分考虑上述原则,避免被特许人因经济压力过大而违约。
(四)收取适当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应当适度,若过高被特许人无法承受;过低又起不到保障作用
保证金的设定是为了在被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时特许人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以达到防止违约的目的。保证金的收取应当适度,若过高被特许人无法承受;过低又起不到保障作用。
(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或收取定额特许权使用费
盟主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系统来达到监控目的:(1)采用统一的记账方式;(2)采用基数与营业额比例相结合的计费方式以减少风险;(3)提高电脑系统的水平,实现会计核算网络化。
(六)建立经验丰富、尽职勤勉的督导员系统.督导员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沟通的桥梁,具有强烈责任感和经验丰富的督导员可以及时了解和纠正被特许人的错误行为,向特许人反映被特许人的要求和期望,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
三、被特许人违约的处理方法
首先,及时口头指出被特许人其违约行为,随时发现,随时指出。如被特许人能立即纠正并保证不再发生的,可不再出具书面的函告。
其次,书面函告。除上述及时解决的情况外,无论是否提出过口头警告,特许人均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被特许人停止违约行为并限期整改。函件应使用挂号信、签字确认等具有证据效力的送达方式投送。函件可自行制作,也可使用律师函。
再次,通知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保证金的扣除必须依合同约定进行,故前提是合同应明确约定扣除保证金的情况,并在被特许人在整改限期内未改正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其扣除事宜。
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被特许人仍置之罔闻,一意孤行继续违约,特许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合同未作选择的则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