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于日前审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的《办法》对外商放开了特许领域,外资“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同时,规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的可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这意味着,以直营方式拓展中国市场的麦当劳、7-11等跨国资本今后将以合法的身份进行特许经营。有专家预言,这将成为国内民间资本涌入特许市场的一剂强心剂。
特许速度赶超直营
其实,在美国,特许经营是发展最快和渗透性最高的商业模式,有大约40~50%的零售业销售额来自特许经营商,年销售量达10000亿美元,大约有75种工业采用特许经营作为分销方式。在欧洲,早在1998年特许经营销售额就已经达到了1190亿美元,整个欧洲有4000个授权商,总计170000个加盟商。
中国的特许经营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国内已经有超过600个总特许体系。根据中国连锁百强的统计,其中61家是特许经营企业;而百强中特许加盟店的销售额去年达到了270亿,占百强总销售的17%,店铺总数为5400个,占百强店铺总数的40%,其发展速度与销售增速度都超过了直营店。
而且目前状况下,股市风险依然较大,债市回报率又不高,要想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特许连锁经营。我国目前特许企业在总的连锁企业中比例提高到了36%。如果按此匡算,全国各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约有600多家,网点约有5000个,年经营额约为500亿元。连锁经营实现的销售额近几年每年以40%以上的增长率增长,大大超过全国社会消费品增长率的10%左右。初步估计,未来10年中国特许市场的销售总量可达到900亿元。
投资者首选经营模式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曾说过,适合于搞特许的行业大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很可观。而目前中国发展第三产业,不可能通过政府投资和大机构投资来实现,因而启动民间投资,特别是集合中小投资的介入,是第三产业发展重要的资金保证。特许经营恰恰就为中小资本投入创造了广阔的投资渠道和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事实也显示,特许经营已经成为多数投资创业者的首选。台湾有关机构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超过70%的打工族有自己创业当老板的想法,而连锁加盟业、餐饮服务业成为他们创业的第一选择。而根据盖洛普调查显示:中国市场90%以上的受许人表示,他们的特许经营可算成功或很成功。其中18%的人超越了期望值,48%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期望值,24%基本满足了期望值。2/3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他们独自开创相同的产业,他们就不会取得如此的成功。几乎2/3的人表示,如果再有这样的机会,他们还会购买或投资相同的特许经营。
投资“特许”要量力而行
特许经营在全球都获得一致的欢迎,其主要原因在于特许经营既可以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的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成长和扩张。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一种创业的模式,这对于那些资金有限,缺乏经验,但确实又想投资创业的人而言无疑是有极其强的吸引力,因为一旦加盟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就可以得到一个已得到实践检验成功的商业经验和经营管理方法,更重要的是可以得到一个也许是价值很高的无偿的品牌,还可以得到特许人的指导和帮助,所有这些都将大大减低投资创业的风险,获得成功的概率大幅提升。
许多国家的特许经营的触角已经遍及了几乎所有的零售业和服务业,并且正以非常快的速度向其它领域快速扩张。根据调查发现,特许经营的主力市场目前在餐饮业,尤其是快餐;休闲旅游;汽车用品及服务;印刷、影印、招牌服务以及家庭服务、便利店等行业。在这些特许项目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可分为:2万元以下;2万-8万元之间;10万-30万之间;50万-100万之间;100万元以上几种不同的档次,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实力自行选择。
根据专家人士分析,目前,特许的主要资源集中在餐饮、服装方面,尤其是西餐、中西快餐,这一部分经营模式成熟,复制起来比较容易,但投资风险较高、人工费用也多,而且市场已经成熟,有相当的挑战。相比较而言,新型的行业如眼镜专业店、汽车零配件专业店、便利店等行业,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品牌、经营模式以及管理经验,而这些项目此前在国内被禁止,现在市场放开,发展空间相当大。虽然一些项目在前期投入较大,但盈利前景看好,投资者可长线持有。田爱丽 陶国鲁
掘金不成反“割肉”
投身化妆品加盟店的许先生日前接到了该品牌总部开出的一张2000元的“罚单”。据许先生及其他合作加盟店店主反映,他们经营这一品牌已经2-3年了,当初公司和和他们签定和约时商定毛利按协议分成。如果加盟店依照合同及公司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经营,以3个月计算,平均每月所分配的经营毛利额如达不到双方事前约定的金额时,合作加盟店的差额部分将从公司毛利额中支付。这一优惠条件吸引了不少感兴趣的投资者。
但后来,公司嫌这些加盟者的业绩不好,也不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只等最后的分成,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提出签订新的协议,减少毛利分成。许先生透露,该化妆品品牌只是在美容院中有推销、终端市场销量较少,厂家在品牌的推广上又不是很理想,这是他们的专卖店业绩上不去的直接原因。
许先生透露,本来经营一种品牌护肤品的风险就比较大,而且还要找一个比较好的地头,总成本相当高。他们也曾偷偷地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但被公司发现后曾受到处罚。“本来以为加盟一个产品能够赚点钱,但没想到不仅没有收获,当初投的20多万也没收回来”,许先生表示,他正在考虑要“割肉”退出了。
做特许经营须防3大陷阱
“一年到两年就可以收回投资!投资利润可高达80%!加盟费只需几万元......”做特许经营能赚钱的感觉让人兴奋异常。但专家提醒,做特许经营须防三大陷阱。
第一,一些所谓的特许者利用特许经营的创业特点,夸大其词,信口开河,使赚钱心切的加盟者上当受骗。北京一家与减肥有关的连锁店在广告中宣称:“独立开办的成功率不到20%,而加盟连锁的成功率高于90%。投资4.8万元,年获纯利可达82万元。”不少投资者往往会被表面的数字所感动,而不去追究数字背后特许商的赚头,也不去考虑特许商许诺的利润究竞有无实现的可能。
———第二,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特许经营公司另一大特点,就是加盟费需一次收完,与以后的利润分成毫无关系。这与国际上除了要求加盟商缴纳加盟费,还需将日后的部分利润分给特许方情况完全不同。
———第三,对于加盟者来说,盲目加盟容易落入特许的圈套,而对于盟主来说,盲目特许导致的将是盟主和加盟者的双双落马。这种盲目特许在火热的特许经营中屡见不鲜。
7-11“儿子”当家
提起特许经营,最成功的案例莫过于掌管美国7-11经营管理权的日本伊藤洋华堂公司。这家身为美国7-11日本地区的特许经营商,在美国南大陆公司亏损“衰老”的情况下,通过股权置换取得了7-11公司70%的股份,成为全球便利店第一品牌名副其实的“当家人”。
据悉,日本7-11店铺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者直接利用自己的店铺加盟,这种形式被称为A型契约,也就是特许经营形式;二是由7-11总部投资设立店铺,这被称作C型契约。从A契约来看,店铺在开发初期所承担的投资数额相对较少,按照7-11总部的规定是300万日元,其中50万为培训费,100万为开业准备金,150万为开业出资。但是,这只是加盟店向7-11总部缴纳的款项,作为加盟者还必须自己承担建筑物的改装费,即按7-11的标准重新装修店铺,此外还要进行备货。由于加盟者投资的费用总数不低,为促进店铺的发展,7-11在企业总部设立了信贷资金,加盟者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资金扶持,一般年利率为10%,两年以上为7%。
A型契约
特许权费一般24小时营业的支付总利润的43%、非24小时营业的为45%,正是基于这种差异,97%的店铺都实行了24小时营业。另外,7-11还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店铺提高经营水平,即开店5年后当24小时营业店铺经营业绩逐一达到以下三条标准时可相继获得1个百分点的特许权费折扣。即日销售额30万日元以上、年利润达到5000万日元以上、年利润达到7000万日元以上。也就是说,一个24小时营业的店年利润达到7000万日元以上时,特许经营权费为总利润的40%。就是在这种激励下,7-11所有店平均日销售额能达到67.6万日元,年利润平均能达到7402.2万日元,即开店5年后大部分的加盟店可以得到60%的利润。另外,7-11还规定,在15年的特许经营结束后,如需更新契约,特许经营权费将再递减4%,即从事24小时营业的店铺所缴纳的特许权费为利润的36%,再经营满6年后为35%,经营满11年后减为34%,至于30年后如何处理,7-11尚未作出规定。
C型契约
由于不动产是7-11总部购买,加盟店不必支付店铺的改装费,其支付的费用主要支付总部的300万日元开店准备金,以及进货费等合计约600-700万日元左右,其中除开店准备金外其他所需资金也可向总部融资。C型契约首先以委托经营店的形式开展业务,7-11总部向经营者支付工资,平均一个店铺给的月工资为37万日元,一般店铺的2层为经营者居住,如果没有2层则就近租房,租金为3万日元,由7-11总部支付。委托经营店开始经营后,经营者如能熟练地从事店铺的经营与管理,则正式转为C型契约,这一过程一般为4个月的时间。而且C型契约特许经营权费比A型高得多。
两种契约都规定了5年的奖励机制,但后者月利润为250万日元以内的支付比例为总利润的56%,250万-400万日元的支付比例为66%,400-550万日元的为71%,超过550万日元的为76%。虽然如此,但其所获绝对利润仍比其他形式的店铺要多得多,因此吸引了大批工薪阶层。日前,日本伊藤洋华堂获得在北京地区的便利店牌照,并于2004年4月15日,在北京开出第一家7-11,该公司曾表示,将把日本的经营模式移植中国,这对于中国的民间投资者而言不啻是一大利好。
制订一份完善合同有助特许经营成功
除此之外,由于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分别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特许者对加盟店无法实施有效控制。特许经营在法律上没有准入制度,致使不具备条件、没有能力的企业采用少收加盟费、降低投资规模的手段吸引投资者,而实际上并未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损害了加盟者的利益,破坏了正规特许企业的正常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问题。
因此,特许经营目前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很多缺陷。特许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
但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特许经营合同不甚重视,盲目追求加盟数量,致使合同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一、由于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更需要特许方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以及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诀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营主体资格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引起诉讼,特许者将受制于人,甚至最终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崩溃瓦解。二、合同形式不完备。特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于举证,分清责任。三、特许合同约定不明确,不能保证加盟者有效地执行特许者的规范和指令,致使特许者和加盟者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四、特许者和加盟者经济实力的不平等,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也不完全对等。因特许合同未明确特许者应尽之义务,不能保证加盟者在合作过程中将风险降至最低。五、有些企业仅顾及眼前利益,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长期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不能保证特许经营的长期发展。六、特许经营合同未对商业秘密的保证责任做出明确约定,极易造成加盟者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对特许者造成巨大损失。
有鉴于此,专家建议,如果投资者能够在事前咨询律师意见,或在纠纷发生后及时请律师介入,大多数纠纷完全可能以较小代价得到妥善处理。
[链接]相关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国经贸市[1997]435号)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8月12日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颁布)
●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1996年3月4日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