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特许经营权。这里既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如品牌使用许可、商标、商业特许经营技术使用许可等事项,也包括特许者本身的资质确定,即特许者应具备授予特许经营的条件,并有权将商业特许经营技术、商标、知识产权等授予他人使用。如果特许者本身也是主体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特许经营权的加盟商,可把特许经营权转授予单体加盟店或自己开加盟店),那么单体加盟者(仅是一家门店加盟)可以要求查阅总部与主体加盟者之间的合约,以明确其中是否有条款保障单体加盟者在总部终止其跟主体加盟者的合约时仍享有特许经营权。为保险起见,单体加盟者可要求主体加盟者就其已获准特许经营权并有权转授给单体加盟者的事宜出具书面保证。
(二)明确特许加盟费用。加盟者向特许者缴纳的加盟费用一般包括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加盟费又称为首期特许费,是加盟者在加盟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它包括加盟者有权使用特许者开发出来的商标、品牌、商业经营技术等费用。履约保证金是今后缴纳各项费用及债务的担保。管理费是特许者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而收取的费用,由加盟店按期缴纳,通常为经营收入的特定比例。其他费用,包括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加盟者必须在特许经营的商圈范围内作详细商业调查,并预测加盟店的盈利能力,然后再分析特许者提出的加盟费用是否合理。
(三)经营区域的排他条款。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者通常会要求加盟店只可在自己的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他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加盟者应同样要求特许者承诺在一定的商圈范围之内,不得再开设其他加盟店;因商业发展确需在该商圈范围内再开设新店的,加盟者应有优先权。
(四)终止合约和续约权条款。特许者应争取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加盟者应提前一段时间通知终止合约”的条款,以便在经营状况不佳时及早退出,减少亏损。同时,加盟店也应拒绝特许者随时在通知后终止特许经营合约的权利。当然,为保障加盟者的利益和主动性,加盟者可要求特许经营期满后续约的权利。
(五)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由于有些特许者可能是境外房产中介商,国内的加盟者在加盟时可要求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调整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中国的法院进行管辖。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