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有着30多年历史,并且自1999年进入中国以来目前已经拥有18家店的百安居(B&Q)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这样一个现实———在广州同和某建材城,一家打着“百安居门业”招牌的商店业务主办唐小姐竟然声称:“百安居不是外国牌子,只是一个地名而已。并且我们的老板与百安居的老板是同家兄弟!”同时据唐小姐称,在广州,“百安居门业”的店面还有十多家。当前去打探的百安居员工获悉上述情况后,便立即意识到对方可能存在着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将情况向上海的百安居中国区总部相关部门作了汇报。后经百安居与广州“百安居门业”交涉,后者愿意在其所有门市停止使用“百安居门业”这一宣传招牌,并已就此事向百安居(B&Q)致歉。此事件最后以双方和解而告终。
事件追踪:“百安居”被仿冒
据百安居的这名员工称,8月5日下午,他来到该公司位于同和某建材公司的门市,看见该门市有两个门面,一个为临街门面,招牌为“广州市门业超市”,一个位于后面,招牌为“百安居门业”。该门市主要经营各式门类产品,据店面负责人业务主办唐小姐称,他们是“××神”及“金×”门业广州总代理商,在其名片上的公司名称仍旧为“广州市门业超市”。当百安居员工问及该公司与百安居的关系时,其店员称他们的老板与百安居的老板是同家兄弟,是亲戚,两者是一家人,他们就是百安居的门市,像这样的百安居门市,广州还有十几家。当百安居员工提出百安居是外国的品牌的疑问时,对方立刻纠正,称:“百安居不是外国牌子,只是一个地名而已。”
当获悉这一情况后,百安居中国区总部即对此表示了高度的重视。其负责人告诉记者,之前,由于看好百安居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曾经有不少公司从商标标志和名称上模仿百安居,一时间,“家安居”、“乐安居”、“安百居”等名称层出不穷,虽然,这些行为都有抄袭之嫌,但从法律上来讲,却并不构成真正的侵权,因为这些公司并没有直接使用“百安居”三个字,仅仅是一种商业投机而已。而“百安居”三个字是自从1999年百安居(B&Q)进入中国以来就已经注册,因此对于广州出现的“百安居门业”一定要追查到底。
律师说法: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到底“百安居门业”招牌的使用是否有对百安居(B&Q)公司形成侵权呢?记者就此专门咨询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百灵律师。周律师认为,“广州市门业超市”使用“百安居”字样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安居可以进行如下的处理程序,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结局:双方协商和解
与此同时,百安居相关法务部门已正式将此案交给上海一家专门负责全国各地百安居侵权事件的律师事务所,经过其建议,百安居(B&Q)随即与该公司展开交涉,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最早只是想借百安居之势来争取市场,因此就在“百安居”三字后面加上了“门业”二字用作店面的宣传招牌,却没想到这样也构成了侵犯名称权。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该公司愿意在其所有门市停止使用“百安居门业”这一宣传招牌,并已就此事向百安居(B&Q)致歉。
广州百安居侵权事件目前已告一段落,同时百安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百安居在广州开有分店2家,为方便民众,全部是统一外观,统一视觉标识管理,统一服务着装,除此之外无任何形式的合作店或加盟店,请消费者关注。
[相关链接]何为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名称是指法人及特定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和商品交换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的标记。名称权则是法人及特定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自己的名称,依法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者冒用的权利。名称权是该主体的一种无形资产,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在市场经济中,正因为名称权有这样的特征,一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看到老字号、名牌企业信誉高,效益好,给企业带来高利润,出于获得非法利润的目的,往往采取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冒名顶替,以次充好。对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