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首府市民加盟一个连锁企业成为业主,您有权获知连锁企业特许人真实经营情况;如果由于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您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推进流通现代化办公室获悉,国家商务部去年12月30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这也意味着使用他人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首府被特许人的利益将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该《办法》将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而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有关商业特许经营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将停止实施。
据了解,新《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商业特许经营者要对自己经营的有关信息进行准确地披露。
自治区推进流通现代化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疆的特许经营业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2002年,全疆仅有400个连锁经营网点。目前,全疆连锁经营网点的数量已超过2500个。
但她表示,由于新疆的特许经营业起步较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企业带来了许多风险。近年来,乌鲁木齐发生的“傻傻烤饼”、“爆烤鸭”等利用虚假经营信息,收取加盟费用,损害被特许人利益的商业特许经营事件屡有发生,客观上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特许经营体系涉及超市、服装专卖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因此,新《办法》在调整新疆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而且,新《办法》对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要求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新疆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