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零售商:第二次起跑



试点阶段开局失利的局面已回天无术,再一次站在起跑线上,同一规则下的公平竞争显得至关重要

  往者已矣,来者尤可追。用这句古语来形容中国零售商应有心态比较合适。

  尽管在长达12年的试点阶段,外资零售巨头进入中国的速度已远超乎所有人的预期。反思造成这种“过度开放”局面,根源并不是中央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而是为解决税收和就业问题的地方政府“有令不行”,私自向外资们放水所造成。

  随着2004年12月11日中国零售业正式开放的到来,任何带有感情色彩地谈论所谓“民族商业”和“外资商业”已毫无意义,因为中国零售业已被纳入全球零售业的范畴之内。彼时,人们应更多关注内外资零售商应该同一规则下如何公平竞争。不过,牢记历史并不等于被历史所束缚,因为那段教训留给中国零售业是深刻的。

  试点开局失利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至今,被视为渐进式的开放政策在经历12个年头后即将寿终正寝,其最大成就莫过于将外资零售巨头深深植根于中国。而这里又牵涉到形形色色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和“有令不行”等怪现象。

  由于地方政府在选址和税收方面给外资们大开绿灯,致使WTO过渡保护期形同虚设。在上个世纪末,“对外资过度开放”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的现实。据相关数据,在目前已进入中国的近400家外资零售商业企业中,真正经过国家审批的不过70余家,而规避中国法律、违规进入和扩张的外资商企数量高达80%。

  对于众多的国内零售企业而言,享受 “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们无形或者有形中击跨了它们中的少数,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这也许是件好事。相对外资而言,国内零售商依然分散弱小。它们担心这种开局失利的后果,将永远影响WTO后中国本土商业的国际竞争实力和产业正常发展。

  正是在国内零售商的呼吁之下,中央政府的“整改”条款姗姗来迟。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纸面上的整改条文形同虚设,外资零售巨头的铁蹄依然长驱直入。当时被中央主管部门纳入“整改黑名单”的违规外资商业企业至少就有200多家。但它们凭借良好的“政府攻关术”,不仅能在短暂的整改阴影中挣脱出来,而且还变本加厉的扩张。当年被“枪打出头鸟”的家乐福案例便是一个范本。

  如果说当年“违规开店”造就了家乐福成为外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头号冠军,那么自称“一直严守中国政策”的沃尔玛则逊色许多。没有熟悉“变则通,通则变”道理的沃尔玛在中国这块东方土地上的“失利”,曾让美国沃尔玛的当家人大为光火,尽管在公共场合它们依旧大力表扬沃尔玛中国公司取得的赫赫战绩。不过,令沃尔玛值得骄傲的是,通过每年在中国的大规模采购,为沃尔玛在中国以外的零售店销售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奠定了基础。但带来给多的质疑是,打着“天天平价”的沃尔玛是在中国倾销商品。

 中国零售商:第二次起跑
  当然,不仅仅只有沃尔玛和家乐福等洋零售巨头值得关注,作为台资零售业亦悄然崛起。这些本身没有做零售背景的台商凭借善于钻营中国零售政策的利器,利用资金和与国际化管理接轨的优势,迅速在中国内地盘下零售资产。但这些精明的台湾人的算盘是,在占据国内零售网点资源后,一旦等时机成熟便以高溢价出售给远道而来的沃尔玛们,他们在外资零售业进军中国的路径中更多是扮演着“二传手”的角色。但后来者付出的唯有巨额的收购代价。

  在未来新一轮扩张中,台资零售企业将成为外资并购的头号目标。而国内本土零售企业也迎来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套现机会。因为在中国正进行的一场“国退民进”式的国资改革中,作为应该退出的非竞争性行业,部分国有和民营零售企业也存有叫卖之心。而这种交易的筹码是卖家自身网点的优良与否。

  利远大于弊

  不可否认,拥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店的出现,不仅促进中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更让中国政府原来“重工轻商”的政策在西学东渐中有所转变。但反观国内零售企业散弱的现状,中国政府不得不格外慎重。因而,在入世协议书中,对零售业开放采取渐进方式,即入世第三年后才正式向外资开放。仅次于金融业开放。

  当外资们一次次越过“红线”曲线开店得手之后,它们已或明或暗地深入中国零售业腹地,这曾让国内零售商感到恐慌,“危及中国金融安全”的言论现于报端。

  在目前看来,这种危言盛世观点比较偏激。在与外资巨头们同台竞技时候,本土零售商获得更多的还是成长的机会,无论是大型百货还是超市等业态已经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最为突出的是被业界看好的大卖场,也许没有家乐福们的到来,这种业态将会更晚出现在中国的大城市。不过,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当市场饱和之后,内外资之间的贴身肉搏在所难免。

  面对拥有先进零售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雄厚的外资零售巨头,“做大做强中国零售业”已逐渐成为中国商务部官员们十分关心的话题,并宣称要打造中国零售业国家队。

  上海市率先垂范。2003年成功操刀组建了上海百联集团这只中国最大的商业航空母舰,涉及4大国有商业集团和7家上市公司,共280多亿资产。当时成立的初衷是,抵御沃尔玛,与北京首联集团组建时的意图如出一辙。尽管目前谈百联集团的成功为时尚早,但至少雏形已经摆在了强悍的外资面前。

  伴随着外资的进入,一边打着“民族商业”旗号的民营零售商也开始崛起,北京物美集团和天津家世界集团等成为民营零售阵营的领军者。而它们崛起背后,创业者们身价水涨船高。在2004年胡润富豪榜中,国美电器掌门人黄光裕从之前排名第27位猛升至第1位,成为中国新首富。对于一直被外界称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而言,在某种意义上说,渠道商成为首富也算改写了中国的历史。

  不仅如此,国内一些本来不是以零售起家的民营企业亦开始涉足零售业,在它们庞大的资本帝国中,布局现金流良好的零售企业不失为一前瞻性战略选择。上海复星集团和新希望<

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集团是这些民营企业投资零售的代表。退一步讲,如果德隆帝国不是在一夜之间崩塌,其掌门人“唐氏兄弟”亦会将触角伸向零售终端。

  因为利用好零售企业的账期,无疑会盘活整个企业资金流。比如,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终端国美电器,每月因账期积攒的现金高达10多亿元人民币。当然,如果将此挪作他用,一旦货款难以及时收回,该零售企业很可能在一夜之间被供应商们哄抢而导致关闭。

  新起跑线

  对于内外资零售企业而言,2004年12月11日,这是一个重新站在新的起跑线上的机会。因为不论在股权还是地域上皆无限制。这导致本土零售商承受更多压力。因为开放前后,政策并不涉及他们,而外资则不同。也许激烈的竞争能让中国本土零售业加速成长。

  而现实的环境也给予了他们一个宽阔的空间。因为依托行业特性和业态的革命,作为传统行业之一的零售业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尤其是发达国家。在2003 年世界500 强中,商业零售企业数量占500强的比重达到10%,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行业并仍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通路为王”的时代正在逐渐来临。作为流通行业的主体,连锁零售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其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平台。通过采购渠道的布置,零售企业可以利用集中物流配送渠道,控制零售终端,对制造业的生产、定价等经济行为带来实质性影响。

  由于零售企业掌控大量现金流的流进流出,最终形成凌驾于工业资本之上的强势商业资本和财富聚集效应最快的行业之一。在这个背景下,本土零售商应如何与外资去竞争这个市场成为关键问题。

  不过,在网点资源日益稀缺之后,目前外资们叫得最响的口号是“到二线城市开店”,但高昂的物流成本和二线的购买力是否能支撑这些零售巨鳄盈亏,依然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至少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外资们进入二线城市,更多是“雷声大,雨点小”。

  从1999年6月25日出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到2004年6月1日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这5年中可以发现,内资零售企业担心最多的不是外资如何的强大,而是中国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如果执行现有的制度和法规。

  诚然,中国商业的主管部门曾经为推动中国零售业发展做出诸多努力,包括力促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出台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对大店进行听证等。但仅仅是主管部门的法规文件不足以让各地方政府全力贯彻下去。但遗憾的是,一部全国性的《商业大店法》在经历多年的千呼万唤之后,至今依然没有结果,如何落实网点规划充满了变数。

  问题还远远不止于此。在我国的传统商业结构布局中,长期以来大都以条块式分割状态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为浓厚,阻碍了商品正常的市场流通,散兵游勇的状况难以形成合力,更谈不上如沃尔玛们具有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当然,还包括赢利模式、信息流和零售管理人才等,皆是中国本土零售业之殇。

  当国门向外资零售商洞开之时,如果国内零售业还仅停留在谴责当年“外资过度开放”的过失,或者一味想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庇护之下壮大,这是一个莫大的悲哀。因为那已成为历史,眼下本土零售企业必须思索的是,如何治好自己的硬伤以备新的战争。

  备忘录:零售业开放时间表

  1992 年 7 月 ,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文件 , 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 6 个城市和 5 个经济特区试办 1 - 2 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 但必须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 , 股份比例中方必须控股 51% 以上 , 企业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 其进口商品比例也不得超过 30%,由此揭开了外资进入我国零售业的帷幕。

  1999年6月17,国务院出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 51%以上。

  2004年6月1日,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取消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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