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比较
连锁经营是指流通领域行业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是通过一定纽带,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连结在一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要求运作。它包括:
直营连锁(或正规连锁,简称RC),即总公司直接投资开设连锁店
自愿连锁(或自由连锁,简称VC),即保留连锁商单个资本所有权的联合
加盟连锁(简称FC),即以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又可称为特许连锁、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契约连锁等
从国际连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当直营连锁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自身的品牌和管理模式后,都转向以特许连锁为主,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二)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以及自由连锁的比较
1、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本质上的差别。
2、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同。直营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4、法律关系不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直营连锁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5、筹资方式不同。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扩张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通过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相比之下,特许经营利用他人资产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比较。自由连锁指的是,各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各成员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采购、促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各成员可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经营中的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三)特许经营与设立分公司的比较
分公司是总公司机体扩展的结果,企业所有权完全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建立分公司,总公司必须做直接的资本投资。如果分公司普遍建立,可想而知投资额将是惊人的,而且总公司要承担投资所冒的风险。从分公司的经理到工人都是总公司的雇员。根据各国法律,公司对其雇员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伤害或对第三人所犯有的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雇员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雇佣思想,而且经常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总公司还要对分公司机构本身及其雇员进行各种保险以避免意外的损失。分公司的另一弊病是与当地客户、消费者缺乏自然的联系。……
然而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却与此不同。特许人和受许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受许人是其企业的所有人,特许人没有责任和义务为其企业投资。因而他们没有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虽然有时特许人帮助受许人筹措资金,也属借贷性质或特许人只起中间人作用。受许人不但要自己投资建立企业。而且要对企业进行各种保险。他自当老板,自负盈亏,因此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工作时间长,有时每天工作14~16个小时。可是,受许人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许人分公司的作用。因为他们要受到特许人的监督、指导和控制,长期地专门推销特许人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并且向特许人交纳提成费。这样当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有可能很快地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建立起自己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一体化批发零售网,减少了许多设立分公司所带来的弊病和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