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服装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本公司于1998年成立后,自2000年至2004年陆续注册了“百园及图”、“百圆及图”、“百圆城及图”、“百圆裤业”商标,目前拥有以“百园”、“百圆”商标为主的联合商标已达40余件,商标及品牌具有知名度。被告是2001年9月底成立,且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曾经是本公司的加盟商,被告恶意模仿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和品牌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不仅自己使用,还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加盟商在门头牌匾上突出使用,并在其“北京百圆城网”上使用“百圆城”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11月30日判定北京百圆城公司侵犯了山西百圆公司“百圆及图”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百圆城公司登记并使用“百圆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圆裤业副总经理张新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在规模扩大后,欲进军北京社区开店时却发现,公司原来的加盟商张晓敏于2001年9月3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并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地发展了200多家“百圆城”加盟店。
张新平介绍:张晓敏在非常了解百圆裤业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恶意模仿突出使用与“百圆”近似的“百圆城”字号,公司认为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维权行为却相对处于一个滞后的状况。在百圆城商标侵权一案中,百圆城公司是在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即百圆城公司的字号是合法的,但是,百圆城公司的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局登记,所以百圆城公司侵犯了百圆公司的商标权,这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企业经营者要重视这种情况,在工商局登记成立,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就不会侵犯到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
此案的原告已拿到该案一审胜诉的判决结果。这是我国服装特许经营行业第一例知识产权案件,而该判决结果也意味着国内200多家“百圆城”连锁店将面临摘牌。
律师点评:
目前,国内的特许经营纠纷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是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
其二为商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又分为无意侵权和故意侵权。目前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故意侵权则是“搭名牌顺风车”(又称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其三则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出现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而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在餐饮业出现频率较高,例如: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加盟者这个法律主体的存在,而直接与特许者进行交涉。
特许经营目前在我国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被誉为“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受许人从许可人处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往往包括了特许者提供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训练和持续的支持、特定区域经营许可和独占经营权等。 而特许经营领域中因为加盟商的流动性和不固定性,极易产生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事件。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司法判例的贫乏,容易导致类似案例的审判结果出现冲突。
“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发展还处在婴儿期。”国际特许经营协会主席Richard Rennick认为,中国应根据现状做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来保护我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如何在特许经营领域保护自己的商号和商标权,及时注册商标,搜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