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三鹿奶粉事件
“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长着良知的骨头,跳动着责任的脉搏。”3月7日,刚刚从贺国强手中接过“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浙商》记者采访时说,在三八妇女节100周年之际,作为中国民营企业界以及浙江省惟一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女企业家,自己在万分自豪的同时,心中牢记的是三个词:道德,良知,责任。“就企业来说,我认为,‘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企业的不良影响,比金融危机更为深远。”
周晓光说,改革开放30年来,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极大地促进了广大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当人们在享受商品经济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逐渐遭遇越来越严重的来自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目前,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范围之广泛、手段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瞠目结舌的程度。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周晓光分析说,首先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呈逐渐增多趋势。市场上流通的假冒伪劣商品,由最初的烟、酒、糖、茶、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日常用品,逐步蔓延到消费的各个领域。从日常生活用品到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从简单的小商品到高档耐用消费品;从传统商品到现代化高科技产品,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其次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以手工制作为主过渡到以机械化生产为主;由分散、个别作案逐步向专业化、集团化、区域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形成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产、供、销”一条龙的运作格局;最后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蔽性越来越强。有的制假者不惜重金购置制假设备,运用先进技术,使假冒伪劣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有的足以以假乱真;有的制假者往往将制售窝点设置于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边远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有的制假者采取打游击的方式躲逃监管;网上售假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售假的主要方式之一。
周晓光认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滋长和蔓延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和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和危害。“‘三鹿奶粉事件’后,消费者谈‘奶’色变。这种集体式的恐慌心理,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奶业企业在一段时期的市场困境。虽然当时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认为,有问题的奶粉和液态奶是少数,大多数的奶制品质量合格,但消费者却习惯性地排斥任何一种奶,认为喝奶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这种盲目跟风的排斥心理,让原本合格的奶粉、奶制品也被一棍子打死了,不仅使合法企业的形象和名誉受损,而且影响到了一个行业甚至相关行业的生存。”周晓光说。
造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制裁力度不大,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远大于成本。因此,要彻底根治制假售假行为,铲除滋生造假售假行为的土壤,真正形成威慑力量,必须完善法律,加大打击力度。
“现在,我国虽然有《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赋予消费者及有关部门打假的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为此,周晓光建议国家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反假冒伪劣商品法》,以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合法企业的利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周晓光也提醒,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必须明确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统一的法律界定。以避免目前许多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其次要明确为制假、售假活动提供便利者的法律责任,并对知假买假者给予一定惩罚。同时,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负责人的责任,并明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以铲除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需明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措施,规范工商、技术监督、公安、药品监管等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以便在打假维权中各司其责,形成合力,铲除滋生制假行为的土壤,彻底根治制假售假行为。